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你局筹建的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已按要求完成筹建工作并通过了评审和验收,经审查,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相关法定要求,现决定对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授权:
一、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主要检验产品为煤炭产品(详细内容见授权证书附表),授权证书编号为:〔2016〕国认监认字(681)号。
二、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
三、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四、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应当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五、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为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的检验活动和出具的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认监委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