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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2010-12-08 09:38:17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KV及以下电网设施。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第四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中西部地区项目资本金原则上由国家安排东部地区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银行贷款由省级项目法人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农网改造升级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求为目标制定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年度实施。

  第九条各省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规划是申报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农网现状及存在问题;

  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测算。

  第十条项目法人要根据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在组织制定县级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县级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并在每年底前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县级规划调整修订应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年度国家农网改造升级投资重点及规划任务组织编制农网改造升级年度计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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