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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改委对外公布的《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10-11 15:59:15 来源:网络

日前,云南省发改委对外公布的《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显示,云南拟将境内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等电力领域,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15项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届时,将对进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银行信贷、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限制或禁止。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认定标准、认定与发布、名单移出、权益保护和责任等,其中认定标准拟订了15条。例如,市场主体存在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等情形的,将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对市场主体具有相关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办法》提出将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但是对进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及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起满1年的,在经过一系列审议等流程后方可移出“黑名单”。

《办法》提出,对认定生效的“黑名单”,不仅要及时录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还要及时归集至省和国家信用平台,并同步推送至联合惩戒相关单位,以及向社会发布。同时,联合惩戒部门将按合作备忘录在其项目核准、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证券融资、银行信贷、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严格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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