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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起 招投标全面互联网化!

2017-03-02 15:01:11 来源:
3. 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4. 有序开展检测认证。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证。2017年,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乱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采购的认可度和公信度。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5. 加快服务平台建设。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鼓励省级行政区域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各地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

6. 优化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7. 推进可持续运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

(三)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

8. 推进监督平台建设。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2017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平台,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规范的行政监督平台。

9. 规范监督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并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行政监督平台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10. 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1. 加强系统互联共享。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12. 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电子招标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相互对接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合并建设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满足公共服务基本功能要求,并按规定与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信息。

13. 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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