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火电应急启停交易的出让对象是风电、光伏、水电及未达到有偿调峰基准的火电厂。
第三十四条 火电企业按照机组额定容量对应的应急启停调峰服务报价区间浮动报价,各级别机组的报价上限见下表:
第三十五条 应急启停交易根据各级别机组市场出清价格按台次结算,市场出清价格是指当日实际调用到的最后一台应急启停的同容量级别机组的报价。
第三十六条 火电应急启停调峰服务费按照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有偿服务补偿费用承担比例进行支付。具体支付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公式: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急启停调峰费支付费用=(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支付费用/全省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总支付费用)×应急启停总费用
第六章 可中断负荷交易
第三十七条 可中断负荷在市场初期暂定义为随时可调用的集中式电采暖负荷,能够在负荷侧为电网提供调峰辅助服务的用电负荷项目。
第三十八条 参与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的可中断负荷用户最小用电电力须达到1万千瓦及以上,且能够将实时用电信息上传至省调,并接受调度机构指挥。
第三十九条 可中断负荷用户在调峰辅助服务平台开展集中交易。
可中断负荷用户向调峰辅助服务平台申报交易时段、15 分钟用电电力曲线、意向价格等内容。市场初期,可中断负荷电力用户申报补偿价格的上限、下限分别为 0.2元/千瓦时、0.1 元/千瓦时。
第四十条 可中断负荷交易模式为日前申报、日内调用。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根据日前竞价结果由低价到高价在日内依次调用。
第四十一条 当可中断负荷用户如约履行合同时,电网企业按以下方式计算参与可中断负荷用户交易的补偿费用:
可中断负荷用户获得的调峰服务费用=Σ调用电量×申报价格
可中断负荷用户交易的补偿费用按照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有偿服务补偿费用承担比例进行支付。具体支付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公式: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可中断负荷用支付费用=(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支付费用/全省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总支付费用)×可中断负荷用户获得的调峰服务总费用
第七章 电储能交易
第四十二条 电储能交易是指蓄电设施通过在弃风弃光时段吸收电力,在其他时段释放电力,从而提供调峰服务的交易。电储能可在电源侧或负荷侧为电网提供调峰服务。
第四十三条 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要求充电功率在 1 万千瓦及以上、持续充电时间 4 小时以上。
第四十四条 火电企业(含供热企业)在计量出口内(也可引进第三方)投资建设储能调峰设施,可与机组联合参与调峰,按实时深度调峰交易管理执行。在风电场、光伏电站计量出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由电力调度机构监控、记录其实时充放电状态,其充电能力优先由所在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使用,由电储能设施投资运营方与风电场、光伏电站协商确定补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 发电企业计量出口内的储能设施也可自愿作为独立的电力用户参与调峰服务市场。
第四十六条 用户侧电储能设施须将实时充放电等信息上传至省调,并接受调度指挥。
第四十七条 电储能用户在调峰辅助服务平台开展集中交易。
电储能用户需向调峰服务平台提交包含交易时段、15 分钟用电电力曲线、交易价格等内容的交易意向,市场初期电储能用户申报价格的上限、下限分别为 0.2元/千瓦时、0.1 元/千瓦时。
第四十八条 电储能交易模式为日前申报、日内调用。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根据日前竞价结果由低价到高价在日内依次调用。
第四十九条 当电储能用户如约履行合同时,电网企业按以下方式计算用户侧电储能设施的补偿费用:
电储能设施获得的调峰服务费用=Σ调用电量×申报价格
电储能用户交易的补偿费用按照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有偿服务补偿费用承担比例进行支付。具体支付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公式: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支付电储能用户费用=(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支付费用/全省月度实时深度调峰总支付费用)×电储能设施获得的调峰服务总费用
第八章 市场组织与竞价
第五十条 每个工作日8时前,有意愿提供实时深度调峰服务的火电厂申报次日报价及机组有功出力可调区间。其中,最大出力应考虑机组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受阻电力。
第五十一条 每个工作日8时前,有意愿参与电力调峰服务市场集中交易且满足要求的电储能、可中断负荷用户向调峰辅助服务平台申报交易期间意向价格、日用电曲线,包括用电时段及每 15 分钟用电功率曲线。
第五十二条 每个工作日8时前,有意愿提供应急启停调峰服务的火电厂向调峰辅助服务平台申报机组应急启停价格。
第五十三条 调峰辅助服务平台每个工作日16时前发布经安全校核后的次日深度调峰申报电力及价格汇总结果。
第九章 交易结果执行
第五十四条 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前提下,对调峰服务不同交易品种按照经济性调用,即优先调用无偿及低价的调峰资源。
第五十五条 发电企业负责厂内设备运行与维护,确保能够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指令提供符合规定的调峰服务。
第五十六条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因自身原因导致日内调峰能力低于日前上报深调能力的火电厂进行相应的考核:
考核罚金=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出清电价×2
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实际出力-调度指令)的积分电量
考核罚金优先补充因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分摊的深度调峰费用。
第十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五十七条 调峰辅助服务结算按日清月结原则执行,在次月电量结算时统一兑现。
第五十八条 调峰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量数据等。
第五十九条 调峰辅助服务费用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结算。
第六十条 每月第5个工作日,各市(州)供电公司上报由其负责结算电费的水电厂上月结算电量至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六十一条 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每月第5个工作日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全省各火电厂上月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分摊)电量及价格。
第六十二条 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每月第5个工作日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营销部提交全省电储能、可中断负荷上月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电量及价格。
第六十三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每月第10个工作日,向各电厂公示上月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及分摊结果,并将各电厂确认后结果提交甘肃能监办审核。
第六十四条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部、营销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据甘肃能监办审核结果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