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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2018-08-06 15:08:53 来源:网络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8〕76号

榆林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和《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录销售电价。榆林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33分;榆林电网大工业生产用电类别下的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生产用电价格。调整后的榆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见附件1、2。省电力公司和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相应降低0.67分,降低后的趸售电价为每千瓦时0.4279元。

二、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榆林电网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现行峰谷电价政策,也可选择在现行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6分钱的电价标准执行。榆林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输配电价涉及省电力公司与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分享的,具体结算价格由两家电网公司协商确定。

三、完善环保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我省差别电价政策,加快研究对淘汰类和限制类用电实行更高价格。完善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基本电费。

以上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电价调整相关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平稳实施。省内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我省4月1日、5月1日和本次榆林电网三次调价,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7.05分的政策红利自8月份起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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