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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调整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

2020-01-04 10:28:28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安徽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调整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详情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调整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二、2020年以前已按照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2020年及以后新增市场化交易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按市场化规则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为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实行“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的燃煤发电电量价格2020年暂不上浮。居民、农业用电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以及省内水电上网电量按基准价执行。

三、由电网保障供应的居民、农业用电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用电价格继续执行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

四、省价格监测局会同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每月监测燃煤发电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确保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五、现高于我省燃煤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经营期满后,上网电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要求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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