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该项目建设规划需要,向中南投资公司提供电厂项目建设所需的用地。
(4)协助中南投资公司收集编制生物质能源综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相关资料。积极协助中南投资公司办理建设项目所需的发改委批复及电力部门等单位的协调工作,以完成与大电网的并入及核算事宜。同时,积极协助中南投资公司向辽宁省政府争取生物质发电项目电价的相关补贴。
(5)依据中南投资公司确定的项目地点,编制岫岩生物质综合利用产业规划,引导全县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合理布局,使生物质燃料供应基本满足中南投资公司所需。
(6)承诺签订该协议后,在该县境内不再引进以生物质为主要燃料的燃烧发电企业。
(7)国家、省、市给予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所有鼓励扶持政策,凡涉及中南投资公司投资项目的,中南投资公司均可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且确保使相关产业扶持补贴政策落实到中南投资公司。
(8)协助中南投资公司进行农林废弃物资源调查,建立农林废弃物等原料收集、收购、储存、运输供应等体系,在各乡镇规划出燃料储存用地并配套相关设施。在燃料收购方面,给予中南投资公司产业政策方面支持,并监督中南投资公司依法收购。
(9)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生物质发电项目工作,并在全县范围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中南投资公司
(1)根据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的生物质能源的资源条件,进行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
(2)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稳步推进后续工作。
(3)保证及时完善的提供项目成果报告,做到信息资源双方共享。
(4)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实施,不得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违法违规诉求。
(四)生效条件: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五)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须严格履行协议,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违约方应该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施工能力强,技术先进、工程技术人员充足、清洁能源投资经验丰富,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二)该协议金额占公司 2016 年度营业总收入的 11.07%,该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在短期内将不会给公司带来收益,亦不会对公司 2017 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协议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一)该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涉及的数量是双方合作目标,实际情况以未来实际发生为准;该生物质能源综合项目的实施须报辽宁省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因此,协议执行的起始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该协议的签署在短期内将不会给公司带来收益,亦不会对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