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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人的偏差电量

2016-11-12 11:54:09 来源:

做为发电企业的一名营销人员,自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行以来,在工作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并因此而困扰。这些问题有大有小、有难有易,许多问题还会涉及电力市场理论、政策以及规则等方面,往往苦思冥想不得其解,虽然有的问题有时候也会豁然开朗。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规定是这样而不是那样?有些理论为什么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问题的结症在哪儿?有没有其他的方法或途径?《电力市场之现实思考》系列就是汇集了对这些问题的感受与看法、心得与辨析。

力争近期推出的系列包括:

《电力交易不交集之惑》

《烦人的偏差电量》

《剔除容量之差别》

《一锤子买卖之风险》

《嘿 我是直购电》

《初探电力现货市场--揭开你的神秘面纱》

《市场力的现实表现》

敬请期待!!!

作者:赵克斌

烦人的偏差电量——电力市场之现实思考系列

厂网分开以来,发电用电长期“背靠背”,调度机构基本按照“同类同权”原则对发电企业实行“三公”调度,年度利用小时偏差控制在±3%即可。多年来,利用小时成为发电企业间一个极其重要的对标指标,发电企业“跑调度”的目的就是都想实现年度+3%而不是-3%。但跑归跑,重要的是机组的可靠性,特别是一旦机组在12月出现大的故障,负偏差可能就不可避免,除非你这时还有备用机组。对发电厂而言,同样的非计划停运发生在12月份和发生在其他月份是有区别的。不过,事就那么大点事,有时只能怪运气。

自从有了市场电而且占比越来越大后,电量平衡与偏差问题就变的复杂起来。一般情况下,采取市场电优先于计划电的结算次序,目的是想优先保障市场契约的执行,电量平衡矛盾即电量偏差由计划电“兜底”。但这不是难点和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电量“双轨制”以来,产生市场电量偏差的因素复杂,不同的原因尽可能采取对应的处理方法。

忽视周期内电力电量平衡工作,不遵守下列电量平衡公式,就会使市场电量与优先发电以及其他非市场电量之间在发电总空间中产生冲突,有人把这种冲突叫相互“挤占”,于是有了优先发电次序。挤占现象的主要根源是周期内所有发电权指标盘子大于实际可发电空间。

① 总发电量=优先发电量+其他发电量+直接交易发电量

②总用电量=优先用电量+其他用电量+直接交易用电量

③优先发电量≠优先用电量

④其他发电量≠其他用电量

⑤优先发电量+其他发电量=优先用电量+其他用电量

⑥直接交易发电量=直接交易用电量

违反上述电量平衡情况在大多地区还不大可能发生。但是,优先发电占比过大的地区(如甘肃、青海、云南等),要做大直购电规模,就必须把部分优先发电也纳入市场。纳入市场的优先发电可以“价格接受者”身份优先发电。直购电规模超限以及按年度开展直购电是造成某省2015年发用两侧偏差电量大且发电侧直购电合同完成率低的主要原因。但愿这只是一个特例。

即使满足了上述电量平衡公式,但中长期合同电量俗称是未来的货,就像有婚约且定了婚期,履约存在变数。现货市场通过双结算系统以及实时平衡机制解决偏差电量问题,而中长期合同电量在其约定的周期内(年、月、周、天),合同双方的实际发用电量与合同电量一定会有偏差,这种偏差不以人的意志而消失。

中长期合同在履约交割时,没有现货平衡,无论是年度、月度、甚至是日,产生偏差都是必然的,因为合同电量是预测的,预测与实际有偏差也是正常的,没有偏差倒一定是不正常的。因此,在中长期直接交易规则中一般都设置了±3%或±5%的免考核范围,这似乎是一种合乎情理的规定,但也恰恰说明中长期市场电量偏差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这是“硬伤”。同时,不管±3%还是±5%,发用两侧的不平衡还一定会造成资金结算的不平衡;那么,结算盈余或亏空又如何解决?这个由中长期直接交易市场引起的问题,会不会反过来还要用计划的手段去解决?这让我想起了一句话:“变型的计划不是市场”。

在周期内,滚动调整方式是解决偏差电量的一种途径。如:年周期内的偏差电量可以按季滚动调整,季周期内的偏差电量可以按月滚动调整,月周期内的偏差电量可以按日滚动调整。压缩滚动调整的时间维度后,人为的时时滚动调整能够做到吗?对发电侧而言,非计划停运发生在交易周期末的风险将会进一步放大,电量发不了还要面临巨额的处罚?电量完成超时间进度、超平均进度一定会成为发电企业的关注焦点和新的对标指标。然而,确有必要由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跟踪直接交易合同方的发用电进展情况,通过合理安排发电企业交易调度计划,控制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执行偏差以及新的“三公”。在滚动调整市场电量偏差的同时,其他电量的滚动调整按照同类同权等原则进行同步考虑、全面统筹,不能顾此失彼,调度交易机构的压力与责任陡增。这也要求调度交易机构要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否则,信息的不公开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发电企业营销人员一定会跑上门,当面了解情况了,“门庭若市”够烦人的。

话说回来,合同风险首先要由合同主体来承担。就中长期合同发用双方的责任分开来说,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合同约定时,用户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或进行补偿。在供大于需情况下,直接交易价格低于批复电价,对用户超出合同数量的用电量不宜进行考核,超出部分按批复电价结算即可;超出合同约定的用电量必然由执行批复电价的其他发电机组发了;因此,这样做没有谁是受到损失的,相反相关方均得利了,应该乐见其成。

中长期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双边自定义合同,违约风险防控等私人信息内容肯定不会一样。某省2015年度双边报价出清后,出现了双方就用户侧少用电量的赔偿条款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现象。集中竞价统一出清方式若采用标准合同,那么,违约风险防控就很难自定义,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剥夺了合同双方的一些权利。

为了减少风险,中长期合同应允许转让;同一发电集团在发电保障方面应该拥有进行互保的权利。但通过合同转让进行套利的行为是否应该防止?还是允许?这也必须在实施方案和规则中予以事前考虑。

书上写了、课件上讲了:通过中长期市场签订合同主要是为了规避现货市场价格风险。然而没有现货市场,现货价格从何谈起。那中长期合同规避的是什么?那一定是电量。因为你不签你就没有电可发,发电企业不发电干啥?撇开中长期合同锁定了一个固定价格不说(当然大家一直嚷嚷着要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联动机制),合同签订后还面临合同电量落实的风险。相对于较小的偏差电量而言,一旦签订的大用户因为各种原因而停产,发电企业的损失那可就大了。这种大事还真真切切地发生过。当然你可以说打官司呀,我也相信发用双方打官司的事会越来越多,这反过来说是市场契约意识的进步。

电力市场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发现电力价格,一个是实现电力平衡。那么就必须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去构建电力市场。

别把电当鸡蛋来买卖,因为鸡蛋的偏差可以用库存来解决,而且今天没买到明天再买也不急。

电量=负荷×时间,虽然负荷有备用,但时间不能储存,因此电量不能储存。

但愿烦人的电量偏差不再烦人。

[责任编辑:中国电力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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