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方做好2020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促进煤炭供需动态平衡和相关行业健康发展,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2020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煤电双方还将继续参照以往‘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协商确定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下水煤合同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仍按2019年度水平执行;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9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综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
浮动价方面,下水煤合同与铁路直达煤合同的浮动价,均可结合环渤海媒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也应参照上年度机制协商确定,鼓励供需双方参照区域交易中心发布的价格指数定价。对供需双方意见不一影响签订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协调。
与往年不同,鼓励煤炭供需双方使用《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版)》签订中长期合同。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不得采取违法捆绑、搭售等形式签订中长期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的作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支持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煤炭供需企业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开展现货交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化信息手段,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