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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进绿色制造的通知

2022-04-22 16:03:08 来源:河北省工信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进绿色制造的通知,要求各地市组织开展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创建、复核,并明确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要求。详情如下: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进绿色制造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行绿色制造,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组织开展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创建

推荐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标准执行,聚焦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绿色改造提升,选择基础好、代表性强,对产业链稳定和工业经济运行影响大的关键企业和重点园区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公布的“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执行,但不限于清单。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汽车、航空航天、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纺织服装、建材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制造企业为申报重点。

(二)组织开展绿色制造名单复核

加强对已公告绿色制造名单的监管,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请各市对2019年发布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发展现状开展复核,重点复核以下内容:

1.近3年在绿色发展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等);

2.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否存在注销、停业等情况;

3.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4.有无在中央环保督查及省相关督查巡视工作中被通报存在严重问题;

5.有无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情况;

6.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是否按时完成自我声明。

应复核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要针对复核内容进行对标自查,既要全面总结绿色发展成效、经验,又要查找存在的问题短板,形成专题复核报告。

(三)组织开展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创建

各市要研究制定本市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方案,参照国家和省绿色制造相关标准体系,拟定本市绿色制造名单的创建标准和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培育、创建工作,形成市、省、国家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发展的良好格局。加大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逐步实施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原则上要从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推荐申报。各市要加强对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切实强化企业绿色发发展理念,激发争创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开发绿色设计产品的积极性,把建设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当作推动绿色转型、低碳发展的有效手段。

二、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要求

(一)严格把控推荐质量。

推荐省级绿色工厂企业近三年内应至少接受过一次工业节能诊断,或已列入今年省、市级节能诊断计划。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违法违规处罚未完成整改的;被中央环保督查及省相关督查巡视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严格标准要求

1. 绿色工厂。请各地区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要求,对照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目标计划,全面推进绿色工厂创建。各市推荐的省级绿色工厂应与已有绿色工厂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对标,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等主要指标应优于本地区同行业已有绿色工厂,且没有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包括落后电机、落后变压器等),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烧碱、焦化、铁合金等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必须优于《河北省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设备能效限定值》限额值;达到国家高耗能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的优先推荐。

2. 绿色设计产品。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公布的“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不在清单内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家《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基准水平或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处于全省行业领先水平,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体现了全生命周期绿色设计理念,实现产品对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的工业产品,也可推荐申报本次省级绿色设计产品。

3. 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达到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请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推荐申报(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4.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重点推荐汽车、航空航天、船舶、电子电器、通信、电力装备、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冶金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参照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三)切实做好自评和第三方评价

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需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申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自评价后,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并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绿色设计产品申报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由申报单位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自评价报告。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1.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二是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是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五是近三年参加了我省工业企业节能诊断服务活动,为企业做过公益节能诊断。

2. 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

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抽检,对不能客观公正实施评价或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后续3年内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五)推荐程序

1.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编制自评价报告、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第三方评价报告,向当地工信主管部门申报。

2.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正式审核意见文件,同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

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调研抽检等,择优选出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后正式发布。

(六)政策支持

1. 鼓励各市对列入省级及以上的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励。

2. 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优先推荐纳入省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错峰生产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3. 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推荐有关金融机构,优先享受绿色信贷相关政策。

三、其他事项

1. 请各市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绿色制造名单复核情况、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审核意见正式文件(含附件1-4)以及企业申报申报绿色制造名单的纸质材料(自评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园区企业复核专题报告一式2份(随附电子版),报送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2. 扎实做好复核工作。对通过复核的,要深入总结绿色制造发展成效、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在报送的复核文件中要逐个说明原因。

3. 从2022年5月开始,请各市于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报送绿色发展工作进度,主要内容就包括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市级绿色工厂、相关政策业务培训等)、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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