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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100问 看了就全明白了

2017-09-22 10:54:27 来源:网络

14.对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才培养,《核安全法》是怎么规定的?

答: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重核安全人才的培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科研规划中安排与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和辐射环境监测、评估相关的关键技术研究专项,推广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与核安全有关的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持续开发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核安全水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哪些与核安全有关的权利?

答: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6.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17.《核安全法》如何规定我国履行国际义务?

答: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核设施安全

18.《核安全法》中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国家根据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核设施实行分类管理。

19.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并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二)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四)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核设施营运单位如何确保安全?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确保核设施安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

21.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如何才能满足核安全的相关要求?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22.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有关人员免受剂量辐射是怎么规定的?

答:严格控制辐射照射,确保有关人员免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23.核设施营运单位定期向哪级政府、什么部门报告哪些监测结果?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24.《核安全法》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在从业人员的培训是怎样的规定?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核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25.对重要核设施厂址用途是否可变更《核安全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规划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可以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变更厂址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26.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写入《核安全法》第几条?

答:二十二条

27.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哪些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在满足什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务院什么部门提交什么报告?

答:应当对地质、地震、气象、水文、环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前提下,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28.核设施设计应当符合什么标准?需采用和满足哪些要求?

答:核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核安全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参数与技术要求,提供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确保核设施运行可靠、稳定和便于操作,满足核安全要求。

29.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核设施建造申请书;(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质量保证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0.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应当确保核设施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哪些要求?

答:应当确保核设施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十年。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建造的,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家政策或者行为导致核设施延期建造;(二)用于科学研究的核设施;(三)用于工程示范的核设施;(四)用于乏燃料后处理的核设施。核设施建造完成后应当进行调试,验证其是否满足设计的核安全要求。经评估不存在安全风险的除外。核设施建造完成后应当调试,验证其是否满足设计的核安全要求

31.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核设施运行申请书;(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三)质量保证文件;(四)应急预案;(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核设施营运单位调整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运行限值和条件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2.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运行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多少年,向什么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对其进行什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行?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五年,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对其是否符合核安全标准进行论证、验证,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行

33.核设施终止运行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怎么做?

答: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停闭管理,保证停闭期间的安全,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术人员和文件。

34.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二)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质量保证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原则处理、处置核设施场址的放射性物质,将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标准的要求。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核设施场址及其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浓度组织监测。

35.进口核设施,应当满足什么的要求,并报哪个部门批准?

答: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出口核设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核设施出口管制的规定

36.对满足核安全要求的,在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多少天内,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答: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满足核安全要求的,在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被征询意见的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责任编辑:中国电力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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