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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2018-03-10 11:10:15 来源:网络

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胡成中,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他提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

背景

驰名商标是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自此,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建立并蓬勃发展。同时,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良好信誉并能够给企业带来大量利润的驰名商标,也成为不正当竞争者凯觎的对象,违法侵权行为屡有发生,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保护体系。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而被模仿、假冒、混淆等现象相当严重。以电气行业为例,业内的驰名商标有“德力西”“正泰”“施耐德”“西门子”等。据统计,在全国范围内以“德力西”字号注册的企业有700余家,以“正泰”字号注册的企业有1000余家,以“施耐德”字号注册的企业有400余家,以“西门子”字号注册的企业有1000余家。数千家不正当竞争者,不仅损害知名品牌的信誉,侵害其合法权益,也给消费者造成困扰,坑害了广大消费者。据了解,其他行业此类现象同样十分普遍。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目前实行的“被动认定”与“事后保护”原则,难以防范违法侵权行为。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个方面。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都是只有在案件需要并有当事人主张时,商标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才会作出认定。实行的是“被动保护”,同时也是“事后保护”原则。驰名商标权利人无法事前预防,只能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进行事后补救。但是维权难度很大,成本高而效率低。根据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原则,知名品牌在提起的企业字号被侵犯的案件中,均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而认定需要考量很多因素,标准高限制多,可操作性较差。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均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作出规定,但是互相之间的衔接一直存在问题,导致解决机制难以落实。如德力西集团与“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的企业字号维权案件,官司打了多年,至今尚未尘埃落定。因而,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那些不正当竞争者,千方百计钻法律法规的漏洞,蓄意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进行非法牟利。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维护公平竞争,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同时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国际性义务。知识产权已进入国际化保护时期,要想将中国品牌推向世界,必须要给予别国同样的保护才能从别国获得相应的保护。现行的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及制度在实践中显现了诸多不足,背离了立法初衷,亟待完善。

建议

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比较原则化,具有一定的弹性幅度,不同机关对标准的把握和程序执行上很容易出现偏差。因此,应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更明确、具体、细化的规定。

实行主动、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字号申请核名时加入事前保护机制,即类似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申请人如申请注册同驰名商标一致、类似的企业字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初步审定后,应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在其官网进行公告。在法定期限内,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不予核名。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事实表明,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不严加惩处,就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要从行政、民事及刑事方面,加大对侵犯驰名商标所有权行为的惩处制裁力度,提高行政罚款、损害赔偿及刑事量刑的标准,使违法者望而却步。同时要扩展范围,如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勿为模式的主体为 “生产者、经营者”,而目前许多服务中介机构代理驰名商标案件,一旦成功即可以收取高额代理费。一般驰名商标认定律师代理费在50万元至80万元之间。在这个利益链条中,如果仅仅是事后处罚生产者、经营者,显然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现行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已显得较为狭隘,必须与时俱进,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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