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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印发《河源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

2018-07-09 15:02:45 来源:网络

17.开展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

督促新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全面实现车辆环保信息公开及达标管理。组织对生产、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超标机动车的行为。2018年,对销售环节的新车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8.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制度。

推广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2019年9月底前,根据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重点加强重要物流运输通道的网络建设。

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强化机动车报废企业监管,确保报废车辆彻底拆解。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9.力争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推动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推进国VI车用汽、柴油的提前供应工作,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0.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018年年底前,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执法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1.强化车用、船用燃料质量监管。

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管理,开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专项行动,确保成品油质量达标。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查,2018年抽检覆盖率达到50%,2020年达到80%。做好符合标准的船用低硫燃油和普通柴油的保障供应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和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河源海事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六)加强面源治理。

22.加强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对《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工地严格落实车行道硬底化和连续喷水保湿、裸露土地全部铺盖防尘网、出口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装置(或按规定设置洗车槽,配备高压冲洗设施并安排专人对出入车辆冲洗)、安装连续密闭施工围档、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压尘等要求,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保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渣土运输车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清运到制定场所处理。加强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要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定期进行曝光。建立施工扬尘项目清单。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代建局、城管执法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3.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实行环卫作业全覆盖、垃圾收运密闭化、深化环卫市场化运行机制。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强化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推进环保高效道路抑尘剂的应用,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有效清除道路路面和立面泥沙、灰尘、车辆轮胎橡胶粉尘等污染物,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4.加强运输扬尘污染控制。

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要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推行全封闭运输。2020年年底前,80%以上运输车辆要实现全封闭运输。未实现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不再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省、市在粤运营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全密闭要求方可进入我市工地开展装卸工作。组织开展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和时间,规范和优化车辆运输过程、装卸流程中的扬尘控制要求。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5.全面加强工业企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控制。

大力推广使用粉尘抑制剂,加强对工业企业和矿山的监管,确保煤堆、渣堆、料堆、灰堆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取得实效。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依法推进城市建成区外围5公里范围和规划区域内的露天开采矿山及碎石场(厂)关闭,并进行复耕复绿。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6.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

推进农业面源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力争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建立县(区)和镇(街道)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网格化管理,大力打击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秸秆、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禁止新市区露天焚烧生活垃圾、道路和园林枯枝落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责任。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建筑垃圾和禁止在建筑工地内其他露天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工业固体废物。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进一步扩大烟花爆竹禁放区,禁止在禁放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行为一律严厉查处。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采取有力措施,对重点森林火灾隐患点进行排查,从源头上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应急体系,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加强对饮食行业油烟治理的执法,督促餐饮企业严格落实治理要求,确保治理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7.加强恶臭污染防治。

根据省恶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过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加强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臭污染影响。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七)提升科技支撑和科学应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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