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垂直管理”是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绝非将地方环保的主体责任上交或转移,而是进一步倒逼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党委政府绝不能以此为由推卸环保责任。
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存在“小马拉大车”的困境。在已有的环保管理体制下,各地环保工作不同程度存在责任多头、责任真空和责任模糊等现象。一旦发生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更会暴露出环保工作的软肋。
实行环保垂直管理,有利于强化和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困局。比如,指导意见要求,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举措将更有效地约束地方党委政府行为,实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另外,通过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事权、健全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强化监察结果运用等方式,有利于解决环保同级监督难、统筹解决难等问题,打破环保工作中地方干预“痼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生态文明体制“1+N”改革方案相继出台,垂直管理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具体实践,调整机构隶属关系只是手段,落实各方责任才是主线。地方党委政府不可存有环保垂直管理是为自己卸担子的错误认识,要把管发展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