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 > 选型手册 > 正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2017-02-24 14:42:38 来源:网络

环保部发布《农村生活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指导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确保工作成效,制定本指南,可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的参考依据。

农村生活污水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1.2术语与定义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所产生的污水,主要来源于冲厕、炊事、洗衣、洗浴、清扫等生活行为产生的污水。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制定本指南主要参考了以下文件,包括:

(1)《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

(2)《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

(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5)《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

(6)《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

(7)《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1984)

(8)《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1993)

(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

(10)《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11)《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技术规范》(NY/T1702-2009)

(12)《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建村〔2010〕149号)

(1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建科[2011]34号)

2农村生活污水收集项目

2.1概述

2.1.1污水收集模式应综合考虑当地的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气候条件、地理状况,以及当地已有的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现状等确定。

2.1.2应根据村落和农户的分布,因地制宜地规划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尽量避免长距离排水管道的建设。

2.1.3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投资与污水处理厂(站)建设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1。

2.2建设内容

2.2.1水量的确定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应按生活用水量的40%~90%计算。农村生活用水量应结合当地居民的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等情况酌情确定,或依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用水量标准取值。有计量条件的应采用实际计量水量;无计量条件的可参考表1进行估算。

表1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污水量参考值

农村生活污水

2.2.2建设要求

2.2.2.1农村排水管材可用塑料管、缸瓦管和混凝土管等。管网布设应符合地形变化,取短捷路线,污水干管沿主要道路布设。污水管道尽量考虑自流排水,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小于0.003。

2.2.2.2根据人口数量和人均用水量计算污水排放量,并估算管径。

2.2.2.3当污水收集系统不能实现全程重力自流时,可在需要提升的管渠段建污水泵站。泵站的位置应尽量靠近污水处理设施。泵站集水池可利用现有坑塘,集水池坡底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0.1。污水收集系统须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泵房及集水池应按有关规定做应急设计。

2.2.2.4农村污水收集系统的设计及建设应符合GB50445-2008、GB50014-2006、CJJ124-2008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