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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推动电力交易 如何“开药方”?

2016-10-09 10:21:38 来源:

平衡机制。

二、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按照即将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快发用电计划放开力度,力争2016年底放开比例占全社会用电量达到20%以上,力争3-5年内将优先发用电量之外的电量全部放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引导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充分发挥甘肃省和西北电力调度交易平台的作用,加快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甘肃省内发电企业与省内外电力用户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

三、进一步完善“两个细则”,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电力辅助服务机制。根据按效果补偿的原则,在现有“两个细则”基础上,2016年底完成调频调峰等电力辅助服务计量公式修订,全面推进西北区域火电灵活性改造工程,初步建立市场主体(含电力用户)以自主协商、集中报价方式参与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鼓励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等合同,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允许第三方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在区域范围内统一预留旋转备用容量。

四、深入开展电力市场研究,促进较大范围内消纳可再生能源。西北能源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组织电力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开展西北电力市场研究,探索建立电力现货交易和电力中长期交易相结合的市场机制,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甘肃等地区的富余可再生能源在较大范围内消纳,缓解“窝电”问题。

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9月9日【回顾:甘肃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规范有序推进2016年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甘肃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见附件1)。现予以印发,请加快组织相关企业开展2016年直购电申报工作。

对于符合准入条件、愿意参加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要按照细则要求,完整准确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申请表》(见附件2)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各企业务必于2015年11月18日前,通过所在市、州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申报完成后,省发改委会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省电力公司组织资格审查。11月28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申报企业在省电力公司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相关企业到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办理系统登录数字安全认证相关手续,12月1日开始交易,12月10日完成直购电交易,并签订交易合同。(省电力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gs.sgcc.com.cn)

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转发本通知。

联系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价处吕海刚

联系电话:0931-8415068

附件:

甘肃省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5〕26号)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合规、自愿交易的原则,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 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

省工信委负责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等工作;

省环保厅组织市(州)、县(市、区)、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环保资格(环评审批、验收及环境违法、违规等情况)审查等工作;

甘肃能源监管办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价格协调、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实施工作。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体现扶大、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参与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五条 电力用户条件

(1)省内符合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企业;

(2)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3)兰州新区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

(4)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上述行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电量的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是指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3号)要求的38户企业。

第六条 发电企业条件

(1)省内全部统调火电、水电企业;

(2)全省范围内发电出力不受网架和时段限制的、符合国家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并网发电的集中式光伏、风力发电企业(但特许权新能源企业、分布式新能源企业、临时接入电网的新能源企业除外)。

第七条 2015年交易合同未履行的企业,合同责任方不得参与2016年直购电交易。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市、州供电公司申领、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表》。经市州供电公司初审后,集中交省电力公司收集汇总。

发电企业向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申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审核结果在甘肃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公示。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条 直接交易申报电量

1.电力用户交易申报电量为企业生产用电量;

2.发电企业交易申报电量为上网电量,其中:

(1)新能源企业的电量按用户的用电量的1/5参与交易。

(2)火电、水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电量对应关系为1:1;

(3)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火电企业打捆参与交易,原则上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火电企业发电量按照1:4打捆的电量,对应电力用户交易电量。打捆交易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为主,季度交易为辅。年度交易组织在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季度交易组织在当年3、6、9月底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在省电力公司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季度交易内容主要包括,未参加年度交易且符合准入资格的企业;符合第五条第(4)款规定的电力用户;合同主体一方需要对年度交易合同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交易顺序原则上按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火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交易。

第十四条 符合准入资格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交易通过甘肃电力市场交易平台,采取双边自主协商交易或集中撮合交易方式开展。

双边自主协商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直接交易意向,提交交易平台,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集中撮合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直接交易意向申报,由电力交易平台按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出清计算,确定无约束出清结果,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十五条 交易结果通过交易平台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出清计算原则、出清结果、校核结果、未成交原因等。

第十六条交易结果确定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同时,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三方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双方合同及三方合同由发电企业及甘肃省电力公司,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五章 安全校核

第十七条 以售电侧需求预测为基础,统筹平衡电力电量。最大交易电量按预测电量确定。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火电机组应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

第十八条 省电力公司依据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编制年度发用电计划,明确电网安全的约束电量、“以热定电”电量等,明确有关边界条件、最小开机方式、交易上限及安全校核注意事项,并在交易组织前发布。

第十九条 安全校核按交易周期分年度和季度进行,电力调度机构在交易周期内所有交易出清后进行总量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依据安全校核结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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