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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3月份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批复《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之后的两个重磅落地文件!!江苏电改

2017-04-25 15:08:55 来源:网络

(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7〕343 号)批准了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 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售电侧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售电侧改革要坚持规范、公开、透明,市场准入、电力交易和信用监管等流程都集中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信息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供需信息、交易模式、电力价格等主要信息按照规则向社会各方发布。

(三)售电侧改革要切实体现“放管服”,在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简化审批流程,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方式,推进市场主体资格注册制和信用评价工作,以“履约保函”、“互保协议”等方式,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和自律性,构建开放竞争的售电市场。

(四)售电侧改革要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社会合理预期,防范电力交易违约风险,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确保电力市场相对平稳,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

(五)本细则适用范围为进入我省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和选择售电公司委托交易的电力用户。

二、准入条件

(一)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1、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售电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 万元。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2000 万元及以上、1 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 亿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1 亿元以上、2 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 亿至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经营场所。售电公司应当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挂单、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能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将代理电力用户的电力、电量等信息上传至电力交易平台网站。

4、专业人员。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 名及以上电力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电力系统等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风险管理等能力,其中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5、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的年度用电总量为4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具备参与我省售电市场交易的资格。

7、为规避电量偏差考核风险,售电公司应依照合同电量,采取银行履约保函制度,具体根据我省电力交易规则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鼓励售电公司提供智能用电、综合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等增值服务。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包含配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按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专业管理人员。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8、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三)电力用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内部核算的独立机构用户,其授权法人单位应满足上述要求。电力用户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进行管理。

2、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均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4、上年度年用电量在4000 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35 千伏及以上的符合试点条件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适时将准入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放开至10 千伏。其他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5、自愿选择与售电公司进行交易的电力用户,须依据我省电力交易规则的要求,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6、自愿选择与售电公司进行交易的电力用户,在合同周期内只可委托一家售电公司进行交易,须以年为周期依法签订合同,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至少为期一年,协议期满后可重新选择。

(四)发电企业。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省内发电机组,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售电侧市场。

2、发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售电侧市场。

3、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必须正常投运环保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物排放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有关要求。能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将售电交易的电力、电量等信息上传至电力交易平台网站。

4、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售电侧市场,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

5、根据电力市场建设进度,适时放开专线专送的区外电源进入售电侧市场。

 

(五)电力交易机构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是我省售电市场交易业务的组织实施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的监管下,组建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并逐步建设购售电结算、信息统计、综合服务等技术支持系统,制定相应的服务手册,开展市场成员的业务培训,依照我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能,负责全省售电市场交易组织,并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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