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流程
(一)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自愿申请进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地区,由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编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经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改革试点申请。试点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试点项目概况。
2、配电区域范围划分(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作为附件报送,具体根据国家能源局国能资质【2016】353 号文有关要求办理)。
3、配电网运营项目业主的优选条件及优选方式。
4、项目建设总体规模及建设进度安排。
5、项目投资规模及配电价格初步测算。
6、建设运行、经营管理等措施。
7、保底供电责任及安全稳定保障等措施。
8、组织机构和配套支持政策等。
9、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的评审意见(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作为附件报送)。其中,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电网技术标准和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组织编制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并通过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等组织的评审。配电网规划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试点区域产业规划、用电需求及电源发展规划。
2、配电网规划目标及主要技术原则。
3、配电网项目规模、布局及建设时序。
4、配电网与公共电网的衔接。
5、配电网项目投资估算及分析。
6、配电网配电价格测算。
7、配电网潮流、短路等电气计算及可靠性提升相关措施。
8、配电网与土地、环保、交通等规划的衔接。
(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等有关部门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有序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根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试点项目申请报告等资料,依照规定程序向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
(四)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优选方式,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平、公开、公正确定配电网运营者,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配电价格、责任措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等经济、技术内容,并签订相应协议。在协议签订10 个工作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协议应包括以下附件:
1、配电网运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2、配电网运营者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财务报告。
3、配电网运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4、配电网运营者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6、配电网络地理接线图。
7、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承诺书;退出配电服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的承诺书。
8、其他相关资料。
(五)配电网运营者依规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六)配电网运营者根据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依法开展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按照项目核准管理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电网项目的核准。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电网项目核准文件,需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三、运营服务
(一)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二)配电网运营者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配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三)配电网运营者应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四)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电力用户,也可以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执行目录电价。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五)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
1、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2、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3、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接入和增容。
4、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5、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6、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7、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8、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9、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1、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2、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3、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4、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七)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终止运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包括:
1、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2、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3、按有关价格政策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4、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