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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

2016-09-12 10:17:00 来源:

二、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1、城乡居民住宅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二次供水水泵、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为居民服务的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训中心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用电:是指经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及非经营性生活附属服务设施用电。

5、宗教场所用电:是指经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场所用电及非经营性生活附属服务设施用电。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经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街道、乡镇认定的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用电。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中监房的生活用电及场所内的食堂、澡堂等非经营性生活服务设施用电,不包括办公和经营设施用电。

8、其他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用电;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由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且土地用途调整为居民用地的租赁住房用电;利用地热能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运行用电等。

(二)农业生产用电

1、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产发育的活动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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