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业网讯::获悉,近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本网将其进行整理如下: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用户公平负担,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兼顾公共政策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规范销售电价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电价的分类
本市现行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四个类别。今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用电、宗教场所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大工业用电价格。是指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部分行业用电。
(四)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及大工业用电以外的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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