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代煤”涉及的变电站、LNG撬装站和储气设施、LPG供气站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
5.禁煤区不再推广洁净型煤和炉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鼓励已建成的型煤企业转型升级,各级政府要优先给予支持。
6.对采用空气(地)源热泵、电锅炉等方式替代燃煤的农户,可按“电代煤”投资和运行电费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由农户自行承担;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优先采用地热、沼气、生物质、轻烃等清洁能源替代,可按“气代煤”投资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和运行费用由企业商农户承担。
7.为保障设备供应和运行维护,加快工程建设,支持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在省内建设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
8.为加快禁煤区实施“电代煤”和“气代煤”,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天然气入村入户管网及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一律由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搞好顶层设计、政策制定、指挥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和推广典型经验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保定、廊坊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制,负责具体抓好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
1.保定、廊坊市政府承担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主体责任,配合省搞好顶层设计和政策制定,组织有关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市级资金等支持政策,协调跨区域问题,公开透明规范运作,抓好招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2.有关县(市、区)政府承担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直接责任,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解释、逐村细化操作方案、落实县级资金、加快征地拆迁等工作,并完善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监管体系,按照要求组织乡村和企业抓好实施。
3.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负责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口跑办、督导检查市、县(市、区)加快实施等统筹协调工作,并牵头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气源气价等支持,落实电价气价政策,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配套电网、燃气管网和储气调峰设施等项目建设。
4.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与环境保护部及时沟通情况、报告工作进展并争取支持。
5.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落实省级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管理使用。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做好农村房屋保温修缮等节能改造工作,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明确农村实施“气代煤”相关标准和规范,指导做好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相关工作。
7.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落实变电站、LNG撬装站、储气设施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8.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做好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能源清洁化及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等工作的衔接。
9.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10.省公安、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消防、质量监督、工业企业和学校燃煤锅炉改造等相关工作。
11.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负责配套电网建设改造,要抓紧做好项目规划、申报审批、投资落实、施工组织等工作,确保“电代煤”用户电力供应。
12.选定的各供气企业负责相应燃气管网、LNG撬装站、LPG加气站等投资建设,按照实施方案加快建设进度。
13.选定的设备厂家负责按照合同要求和用户需求保质保量供应设备,并负责及时安装和合同期限内的运行维护服务。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利用亚行、世行专项贷款给予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重点支持;搭建省、市投融资平台,争取金融机构低息贷款,创新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和金融政策支持。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调度督查、考核通报制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强化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省内各种媒体和形式,大力宣传燃煤治理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组织召开现场会开展示范经验展示,大力推广复制成功经验,严格煤炭市场及流通环节监管,提高公众对“电代煤”“气代煤”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积极营造良好有利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保定、廊坊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政治任务、经济任务、生态任务和民心工程,切实统一思想、凝聚合力,增强责任和担当意识,以坚定的信心、有力的举措,按照要求和部署抓紧推动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