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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

2016-10-15 10:23:28 来源:

近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促进重庆电力竞争性业务有序放开、公平竞争和多元化供应,制定本规则。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电力直接交易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各经济开发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按照《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电改配套文件、结合国家及我市供给侧改革相关要求,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有序放开、公平竞争和多元化供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现将《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16年9月30日

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以及我市供给侧改革的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指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的直接交易。地方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直接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全市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第四条直接交易市场成员包括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在市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为直接交易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

第五条电力用户进入直接交易市场条件及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申请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三)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也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年用电量300-500万千瓦时的大工业电力用户由售电公司“打捆”参与直接交易。

(四)符合以上条件,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电力用户可优先参与直接交易。

第六条售电公司进入直接交易市场条件及要求:

(一)售电公司准入直接交易市场的条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监局、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渝发改能〔2016〕4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准入直接交易市场的售电公司可代理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也可组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第七条发电企业进入直接交易市场条件及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水电为水库调节能力在季调节及以上,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水电参与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及具体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场主体准入原则上按季度办理。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每季度向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委提出准入申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每季度末初审汇总后,统一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发电企业市场准入申请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市场准入条件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基本信息注册,其中自行参与或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均需办理基本信息注册,由售电公司“打捆”的电力用户可不办理基本信息注册。企业注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电力用户:企业基本信息、交易员信息、生产规模等生产基础信息,报装容量(最大需量)、电压等级、年用电量、年用电负荷、用电负荷率等用电技术信息。

(二)售电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交易员信息、经营场所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等交易信息。

(三)发电企业:企业基本信息、交易员信息、项目核准文件、发电业务许可证、机组详细技术参数等。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场主体应进行注册变更:

(一)已注册市场主体因新建、扩建、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生产规模等变化的,需经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委报市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重新办理注册。

(二)已注册市场主体更名但未发生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生产规模等变化的,通过市电力交易机构变更注册,市电力交易机构将变更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场主体应退出交易市场:

(一)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市场主体不再满足准入条件。

(二)经审核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在完成信息注册后的1年内,没有开展市场交易的。

(三)合同期满,因故不愿再参与市场交易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经济信息委取消其交易主体资格: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节能环保政策。

(二)拒不执行交易合同。

(三)不服从调度命令。

(四)串通报价,恶意报价,虚报电量,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单方面退出市场交易。确需退出的,需相关方协商一致,抄报市经济信息委。市场主体未完成的剩余合同电量可以转让,受让方仅限于满足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退出后,市电力交易机构注销其注册信息,并向其它市场主体公告。

第三章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市电力交易机构要搭建电力交易平台供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实施直接交易,发布直接交易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直接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交易期限内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月安排等内容,形成交易意向,经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纳入交易流程。

(二)集中交易指通过市电力交易机构的交易平台形成交易意向(包括挂牌交易、撮合交易等),经市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纳入交易流程。

挂牌交易时,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市电力交易机构申报的直接交易电量为挂牌电量,申报的直接交易电价为挂牌电价。市电力交易机构发布挂牌电量、挂牌电价信息。有交易意向的发电企业申报摘牌电量,申报摘牌电量视同认可挂牌电价。若摘牌电量之和大于挂牌电量则按照发电企业各自申报电量比例分摊。

撮合交易时,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分别通过市电力交易机构申报直接交易电量、电价,市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双方价差由大到小依次匹配。匹配的购电与售电价差不小于零时,对应双方电量成交,价差部分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进行分摊,形成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两两匹配的撮合电量、撮合价格。第十七条直接交易周期暂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初期以年度交易和季度交易为主,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月度交易。

市场主体于每年11月1日前(年度交易)、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季度交易)将下一交易周期的交易意向报市电力交易机构,市电力交易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意向提交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不满足全部交易时,公平裁减受约束交易意向,直至满足安全约束条件。每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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