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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开展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2016-11-10 14:54:11 来源:

关于开展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苏经信电力〔2016〕721号

各市经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江苏公司,省国信集团,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厂:

现将我省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交易总体规模

2017年,我省拟安排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为1350亿千瓦时,其中双边协商交易为1050亿千瓦时,平台集中竞价交易为300亿千瓦时。双边协商交易中,存量电量为545亿千瓦时,新增电量为505亿千瓦时。集中竞价交易工作另行通知。

二、交易电量安排

(一)发电企业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核电机组和阳城电厂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燃煤发电企业可参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为本企业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容量与全省同类机组总容量之比再乘以新增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扣除核电、阳城电厂和新投产机组电量80亿千瓦时),并可另外增加10%的余量。(即燃煤发电企业可参与交易电量的上限为: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容量/6442×425×1.1)。

新投产机组、阳城电厂、核电机组交易电量另行安排。

(二)电力用户

1、存量用户

对于已参与双边协商交易的存量用户,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用户的协商交易电量已超过其年度用电量的70%、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用户的协商交易电量已超过其年度用电量的50%,则不再新增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但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的用户可参与平台集中竞价。存量用户签订的2016年合同原则上按照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不变的原则延续执行。

2、新增用户

(1)110kV及以上用电电压等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政策的所有工业和非保障性商业用户均可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直接交易,用户申报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不超过其年度用电量的50%。

(2)35kV用电电压等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政策的所有工业用户和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保障性商业用户均可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直接交易,用户申报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不超过其年度用电量的50%。

(3)10kV(20kV)用电电压等级、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用户可参与直接交易,优先考虑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用户申报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不超过其年度用电量的50%。用户申报电量规模为100亿千瓦时,按各设区市工业用电量占比预分配(见附件2)。

(4)拥有燃煤自备电厂且符合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用户可参与申报。

(5)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安装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江苏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三、交易组织实施

(一)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向各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见附件1)。各市经信委负责新增用户的准入审核,在产业政策、环保达标、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执行差别电价及惩罚性电价的用户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请各市经信委于11月20日之前将本市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申请表、汇总表(附件1、3)上报至省经信委、江苏能监办。

(二)确定意向。省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在省经信委及江苏能监办网站上公示,发电企业与公示的电力用户就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进行双边协商并达成交易意向。如果意向电量超过505亿千瓦时,则将意向电量等比例压缩。

(三)签订合同与注册。省有关部门对上报的直接交易意向电量进行审和安全校核,确定各交易主体的新增直接交易电量。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于12月15日之前完成直接交易合同的签订工作,其中新增用户应同时完成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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