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严标准倒逼转型升级。科学合理地加严环保标准,逐步实现行业标准向区域性排放标准的过渡,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以环保标准倒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大气、流域等地方标准的有关要求,督促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进行转型升级。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一系列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全面带动环境污染治理,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制定一批环保排污强度“领跑者”标准,推出一批环保“领跑者”企业,引领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转方式、调结构。
(四)推进政府购买环保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环保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环保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参照空气自动监测站社会化运营模式,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有效形式,加大政府购买环保服务总量。鼓励以行政区域、流域、开发区、大型企业集团为单位提出综合环境解决方案,实施区域联治。
(五)研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和市场主导作用,加强先进适用生态环保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加快推进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基地建设,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为依托,积极培育生态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开展散煤治理、燃煤电厂与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黑臭水体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污染地块和土壤修复、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处理等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经验交流和试点示范,结合举办绿色产业国际博览会、污染治理技术交流洽谈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供需对接交流。
(六)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制定合理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和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指导性办法、排污权指标核定办法。加快融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碳排放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七)提升环保服务业国际竞争力。鼓励环保服务业单位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筛选和推荐优秀项目,与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国际服务、营销网络。培养一批国际开拓力强的单位或企业集团。将环保服务作为引智引资的优先、重点领域之一,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及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扶持政策体系。梳理有关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政策中涉及环保服务业的部分,做好支持目录的解释和细化,落实现有相关税收、补贴、融资等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水价实施力度。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建立健全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补贴和“以奖代补”政策,加快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
(二)加强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公共财政的公共服务属性,将购买环保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治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创新绿色金融服务。加强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配合,为绿色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银行机构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战略,细化绿色信贷措施,优化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绿色信贷贴息或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银行机构大力发展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探索开展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收益权等质押贷款服务。探索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把绿色信贷作为重要指标,适度给予较高权重。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中长期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绿色证券贴息。推动更多环保产业企业通过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争取到2020年,环保类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实现翻番。充分发挥省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城镇化、节能、工业转型升级、PPP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完善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建设,鼓励参股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环保服务业。
(四)强化专业服务支撑。依托环保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技术、需求及政策等的信息发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加强行业信息发布与宣传教育,促进行业自律。搭建服务平台,为环保服务业发展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金融与贸易、人才支撑等专业服务,引导公众参与。
(五)严格执法监督管理。严格环保执法监管,加大惩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察行动。加强服务市场监督,充分发挥各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整顿和规范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击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有序竞争,为环保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