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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力直接交易两细则出台 进一步规范售电市场!

2017-01-05 15:11:29 来源:
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年度集中交易规模和月度集中交易总规模由省能源局发布,分月集中交易规模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第二条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均可参加集中交易。

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三条未确定代理用户的售电公司,在年度首次参与集中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

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若同一未被代理的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四条交易申报

1.参加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根据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市场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申报。

2.每次参加集中交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发电企业每个交易单元均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及对应电价。申报电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1元/兆瓦时,申报电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兆瓦时,最小申报电量为1000兆瓦时。

3.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电价均为发电侧上网电价(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环保电价等)。

4.发电企业每个交易单元每次参加集中交易申报的电量与年内已签订的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的电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交易单元市场电量上限。

第五条交易申报截止后,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出清,形成无约束匹配成交结果。

第六条出清价格确定

集中交易执行统一出清机制,所有成交量均按统一出清电价成交。

对于每个申报电价,按照不低于该电价的买方申报与不高于该电价的卖方申报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原则确定成交量。从所有申报中筛选出使成交量最大的申报电价。

若仅筛选出一个申报电价,则该电价即为统一出清电价;若筛选出两个及以上申报电价,则取其中最高卖方申报电价和最低买方申报电价的平均价格作为统一出清电价。

统一出清电价与火电上网标杆电价最大偏差为±20%,超过20%时按20%确定。出清电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兆瓦时。

第七条成交与匹配

申报电价不高于统一出清电价的发电企业,以及申报电价不低于统一出清电价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成交匹配。

对申报电价不高于统一出清电价的发电企业,按照申报电价由高到低、申报电量由大到小和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对申报电价不低于统一出清电价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按照申报电价由低到高、申报电量由大到小和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买卖双方按排序依次匹配,直至达到规模上限或一方全部成交。成交电量小于1000兆瓦时的予以剔除。

第八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匹配成交结果送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若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省电力调度机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及原因返回省电力交易中心,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按上述统一出清方式再次形成匹配成交结果,并送省电力调度机构再次进行安全校核,以此类推,直至满足安全校核。

第九条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于年底发布次年集中交易匹配成交结果,月底发布次月集中交易匹配成交结果,并组织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发布。

如不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属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责任的,则不得再参与当年直接交易,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属发电企业责任的,则按发布的成交电量扣减其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十条《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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