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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7-01-17 13:26:43 来源:

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详情如下: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1号

关于发布《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推动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公布,供参照执行。

文件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附件: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月1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月11日印发

附件

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火电厂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造成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火电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及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以煤、煤矸石、泥煤、石油焦及油页岩等为燃料的火电厂,以油、气等为燃料的火电厂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火电厂。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为火电行业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技术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贯彻实施等环境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火电厂的污染防治应遵循和提倡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污染防治技术的选择应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因地制宜,并统筹兼顾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的原则。

二、源头控制

(一)全国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

(二)进一步提高小火电机组淘汰标准,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的,由地方政府予以淘汰关停。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

(三)坚持“以热定电”,建设高效燃煤热电机组,科学制定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替代和限期淘汰。

(四)进一步加大煤炭的洗选量,提高动力煤的质量。加强对煤炭开采、运输、存储、输送等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防治煤粉扬尘污染。

三、大气污染防治

(一)燃煤电厂大气污染防治应以实施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以全面实施超低排放为目标。

(二)火电厂达标排放技术路线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火电厂除尘技术:

火电厂除尘技术包括电除尘、电袋复合除尘和袋式除尘。若飞灰工况比电阻超出1×104~1×1011欧姆˙厘米范围,建议优先选择电袋复合或袋式技术;否则,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选择适宜的除尘技术。

2.火电厂烟气脱硫技术:

(1)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技术宜在有稳定石灰石来源的燃煤发电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

(2)氨法烟气脱硫技术宜在环境不敏感、有稳定氨来源地区的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但应采取措施防止氨大量逃逸。

(3)海水法烟气脱硫技术在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划的前提下,宜在我国东、南部沿海海水扩散条件良好地区,燃用低硫煤种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

(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脱硫技术宜在干旱缺水及环境容量较大地区,燃用中低硫煤种且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时选用。

3.火电厂烟气氮氧化物控制技术:

(1)火电厂氮氧化物治理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与烟气脱硝技术配合使用的技术路线。

(2)煤粉锅炉烟气脱硝宜选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硝宜选用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N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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