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工艺产生的脱硫石膏的技术指标应满足《烟气脱硫石膏》(JC/T 2074)的相关要求。
3.脱硫石膏宜优先用于石膏建材产品或水泥调凝剂的生产。
(五)袋式或电袋复合除尘器产生的废旧布袋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失活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优先进行再生,不可再生且无法利用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在贮存、转移及处置等过程中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噪声污染防治
(一)火电厂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合理布局、源头控制”的原则。
(二)应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减少对厂界外噪声敏感目标的影响。鼓励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各类风机、磨煤机、冷却塔等应采取隔振、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七、二次污染防治
(一)SCR、SNCR-SCR、SNCR脱硝技术及氨法脱硫技术的氨逃逸浓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二)火电厂应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并注重低低温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及湿法脱硫等措施对三氧化硫的协同脱除作用。
(三)脱硫石膏无综合利用条件时,应经脱水贮存,附着水含量(湿基)不应超过10%。若在灰场露天堆放时,应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按相关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八、新技术开发
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研发和推广:
(一)火电厂低浓度颗粒物、细颗粒物排放检测技术及在线监测技术,烟气中三氧化硫、氨及可凝结颗粒物等的检测与控制技术。
(二)W型火焰锅炉氮氧化物防治技术。
(三)烟气中汞等重金属控制技术与在线监测设备。
(四)脱硫石膏高附加值产品制备技术。
(五)火电厂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技术。
(六)火电厂低温脱硝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