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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空气异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名单

2017-02-08 10:23:40 来源: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环保局印发《宿迁市环保局空气异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对“化工类异味”、“酒糟类异味”、“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异味”、“家俱制造行业喷涂异味”,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减少废气排放。实施方案提出,开展废气治理。对所有废气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筛选治理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排放重点源。对未安装VOCs治理设备的,要实行“一源一策”,2016年12月底前建立治理档案和排放清单,制定整治方案,2017年3月底前VOCs治理设施投入运行。对已经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装置的要确保稳定运行。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异味整治任务。全文如下:

宿迁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空气异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环发〔2016〕191号

宿迁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空气异味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区空气异味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29号)精神,确保我局牵头负责的异味整治任务落实到位,现制订《宿迁市环保局空气异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日

宿迁市环保局空气异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区空气异味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2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治味”工作要求,推进中心城区有关异味整治,着力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围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区空气异味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任务:“化工类异味”、“酒糟类异味”、“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异味”、“家俱制造行业喷涂异味”,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减少以上“四类”空气异味扰民投诉,规范行业治理标准,巩固整治成效,切实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2016年中心城区“四类”空气异味整治初见成效,2017年6月底前得到有效控制,并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二、整治范围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范围管理职能的通知》(宿政发〔2004〕149号)所明确的中心城市规划区2108平方公里范围。

三、整治任务及要求

(一)化工类异味整治行动

主要包括化工、制药、塑料、橡胶等行业加工及利用企业的异味治理。

1.加强源头管控。贯彻执行好新环评法,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容易产生异味项目的审批,减少新增量。(牵头部门:行政服务处)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开展“十小行业”专项整治,对规模小、污染重、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进行“关、停、并、转”,全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牵头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

巩固耿车整治成果,防止塑料加工行业反弹,要加强对转型产业规范监管,防止新的污染问题发生。(牵头部门:固辐气中心)

3.深入开展废气治理。对所有废气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筛选治理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排放重点源。对未安装VOCs治理设备的,要实行“一源一策”,2016年12月底前建立治理档案和排放清单,制定整治方案,2017年3月底前VOCs治理设施投入运行。对已经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装置的要确保稳定运行。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异味整治任务。(牵头部门:大气处)

4.严格环境监管。强化对企业执法监管,增加督查巡查频次,对已建成废气治理设施的要确保其稳定运行,对未建成废气治理设施的要依法限期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牵头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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