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环境法治。
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进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随机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
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程序衔接、案卷移送、强制执行等方面规定,推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无缝对接。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发挥规划环评的宏观指导作用。贯彻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根据环境质量和容量实施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完善环境价费政策。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严格落实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排放总量指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升企业污染减排的内生动力。
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原则,逐步探索在呼兰河、穆棱河、倭肯河和讷谟尔河等流域开展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松花江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三)健全资源环境产权制度。
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确权。对尚未确权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开展权籍调查,逐步进行确权登记。开展市、县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实施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分区分类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在空间规划中的基础地位。强化地方政府和重点国有林区的林地、草原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基本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初始排污权核定,构建以排污许可管理为载体的污染源综合管理体系,推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和交易行为。
(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
完善政绩考核办法。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市(地)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和标准,并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考核。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实施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环保“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
(五)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成全省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实施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落实企业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排放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
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落到实处。初步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损害赔偿以及生态恢复技术体系。
建立供给侧重污染产能退出和化解过剩产能机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落后产能、小型企业实施强制淘汰。城市建成区内污染严重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关闭。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
五、重点工程
为推进落实规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七大类工程。工程项目建设以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建立省级环境保护项目库,适时筛选优质项目,申请国家资金支持。
(一)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以良好水体、6个不达标水体以及11个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实施流域污染源治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等工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与保护。继续推进鸡西市、七台河市等城市水源建设工程。实施哈尔滨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等6个单一供水的市级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程。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各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以22条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17个重点治理单元为主,强化污水收集处理与重污染水体治理。加强城市、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0万吨。加快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新、改建配套管网1500公里。
(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程。
燃煤污染防治。淘汰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对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硫、安装高效除尘器。改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2000公里,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1400万平方米。淘汰落后产能,关闭淘汰15万吨以下小煤矿300处左右。建设省级天然气骨干管网,规划建设燃气管网2047公里、加气站120座,扩大居民、商业、交通等领域用气,新增燃气用户100万户。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完成在产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建设,完成焦炉、烧结机头等产尘节点除尘改造。完成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浓度排放改造。实施新型干法水泥窑低氮燃烧技术及脱硝技术改造。
机动车污染防治。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重点在哈尔滨等中心城市使用新能源公交汽车,加快充电桩建设。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以哈尔滨市、大庆市和绥化市为重点地区,到2017年,全省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及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