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严惩违法行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征求意见稿,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17年3月7日。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
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法定环境监测机构之外、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对在广东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出具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据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调查处理。
二、机构与职责
(一)广东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弄虚作假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调查处理工作,鼓励邀请质监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处理。
(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调查,不得拒绝、阻挠或妨碍调查工作。
三、启动方式
(一)现场核查
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工作质量的现场核查。在核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启动本工作程序。
(二)受理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填写受理登记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举报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调查。
四、调查程序
(一)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应包括至少两名持执法证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和至少两名环境监测质量核查专家库中的专家。调查人员应公平、公正开展调查,若与被查对象存在利益相关时应主动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