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实施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保障行动。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城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排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城乡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的设置,积极推进观音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18.开展不达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
实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19.加强江河、湖库生态环境保护。
制定并组织实施《二滩水库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盐边县政府、米易县政府
编制完成《攀枝花市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方案》。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编制并组织实施《攀枝花市良好水体保护方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推进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河长制”。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实施网箱养鱼管控,制定二滩库区网箱养鱼拆除后续综合管理工作方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20.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
21.强化企业排污监管。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沿江沿河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为重点,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三)有效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22.有序推进土壤污染详查。
按照《四川省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和相关技术规定,全面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完成资料收集、现场采样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启动农用土地土壤污染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23.加快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围绕农产品主产区、工矿、城市建设等重点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按国家和省上的统一安排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动态监控土壤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4.实施耕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行动。
按照“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在土壤污染详查的基础上,开展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障耕地土壤环境安全。实施污染耕地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等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25.实施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防范行动。
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把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依据之一,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污染企业用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
26.实施工矿企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
对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排查,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和工业园区监测执法。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冶炼渣、铬渣及脱硫、脱硝、钛白石膏渣、除尘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强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过程监管,规范电子废物拆解及废轮胎、废塑料再生利用,引导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着力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27.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结合全市土壤污染详查结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组织实施《攀枝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种植芒果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28.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分级划定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划定任务。
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配合环境保护厅开展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二类管控区负面清单的编制工作。
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并将红线勘界定标成果上报备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9.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工作,着力解决我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