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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1-15 11:35:07 来源:网络

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7]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尽快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积极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推动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取得实际成效。

附件: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8日

附件

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确保实现“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尽快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全面树立能源绿色发展和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观念,严格落实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可再生能源无歧视、无障碍上网,为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强化能源相关规划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监督考核机制。着力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以竞争性市场化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坚持全国统筹与本地利用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地区与消费地区协调联动,在全国层面统筹好电力供需之间、各电力品种之间、各地区之间的衔接平衡。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地区用能需求,加快推进电能替代,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本地消纳。

坚持规范电源与优化通道相结合。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着力优化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布局,统筹火电与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合理把握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规模和节奏。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开发基地与电力输送通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快调峰电源建设,促进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

坚持技术创新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加快促进可再生能源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电源、电网、用电各环节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技术水平,探索可再生能源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加快电力市场建设步伐,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交易机制、辅助服务机制和价格机制,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竞争力。

(三)总体目标

2017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受限严重地区弃水弃风弃光状况实现明显缓解。云南、四川水能利用率力争达到90%左右。甘肃、新疆弃风率降至30%左右,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弃风率降至20%左右。甘肃、新疆弃光率降至20%左右,陕西、青海弃光率力争控制在10%以内。其它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年利用小时数应达到国家能源局2016年下达的本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低于10%、弃光率低于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解决弃水弃风弃光的工作成效和政策措施,并提出后续年度解决弃水弃风弃光的工作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评估论证后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工作目标,确保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和限电比例逐年下降。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机制

(四)全面树立能源绿色消费理念。各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均要遵循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坚持能源绿色发展,把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作为能源发展的重要任务。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地区要加大本地消纳可再生能源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具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市场空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尤其是特高压输电通道能力积极接纳区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主动压减本地区燃煤发电,为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腾出市场空间。

(五)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监测评价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各有关能源专项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本地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按年度提出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将其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重要指标并保持逐年提升。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全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2030年分别达到15%、20%的目标,对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六)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国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战略和发展规划、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资源、电力消费总量、跨省跨区电力输送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各省级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最低比重指标。各类电力相关市场主体共同承担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责任,各省级电网企业及其他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自备电厂)负责完成本供电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电力生产企业的发电装机和年发电量构成应达到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要求。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及交易机制,形成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新发展模式。《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另行发布。

(七)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各电网企业应会同有关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电力体制改革关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的政策,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和优先发电、优先购电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内的电量按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或经招标确定的电价全额收购的政策。省级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时,要预留规划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并会同能源管理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衔接。

(八)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在国家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对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之外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鼓励通过市场化交易促进消纳利用。充分挖掘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输送能力,将送端地区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与受端地区压减燃煤消费相衔接,扩大跨省跨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大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主动与受端地区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可再生能源电力外送和市场化交易的衔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及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和电网企业要协同组织开展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地区要尽快取消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送受端不合理的限价规定,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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