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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3-07 18:17:45 来源:网络

(二)推进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和能源扶贫

以贫困地区为重点,特别是“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深入实施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聚焦深度贫困地区,深入开展脱贫攻坚,做好能源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实施“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三)扎实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

落实《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供暖、天然气供暖、电供暖、工业余热供暖、清洁燃煤集中供暖等清洁供暖方式,严控散煤取暖,构建绿色、节能、高效、协调、适用的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体系。坚持清洁燃煤集中供暖的主体地位,逐步提高集中供暖面积,替代低效小锅炉。加快推进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和生物质锅炉清洁供热项目建设,有效减少散煤消费。积极推动中深层地热供暖。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有规划地推进天然气供暖。充分考虑电网承载能力和新增电网项目安排,积极推广电供暖。在风电富集地区,重点利用低谷时期富余风电供暖。积极研究推动北方地区核能供暖试点工作。

(四)加快能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编制实施边境地区能源建设规划,加快电网、油气管网、清洁能源供能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边防部队电网建设,完成第一批226个边防哨所通电任务,研究制定第二批边防部队电网建设实施方案,切实提高边境地区部队及边民电力保障能力。启动实施部队重要设施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推动离网地区军民融合可再生能源局域网建设,以新能源融合储能、配电网等方式,为岛屿、高原哨所等离网地区提供热电冷综合能源服务。

六、拓展能源国际合作,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一)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巩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落实《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筹建能源合作交流平台,运营好能源国际合作信息服务平台,推进能源项目库建设。支持国内有关地区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参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发挥好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海和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的作用,支持新疆建立国际油气交易中心。

(二)加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加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建设,深化与相关国家的能源资源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完善东北、西北、西南和海上四大油气进口通道,维护跨境油气管线的安全稳定运营,积极落实“全球能源互联网”倡议,促进与周边国家电网互联。

(三)深化技术装备和产能合作

加强能源规划、政策、技术、装备、标准服务等领域合作。推进能源行业“走出去”,深化能源国际产能合作,围绕能源转型、技术创新和重大项目合作,携手开发第三方市场。创建能源行业“走出去”样板工程,培育“中国制造”“中国创造”国际化品牌。

(四)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

加强与国际能源论坛、可再生能源署、国际能源署、能源宪章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制定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规则,完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积极参与现有多边框架下能源合作,包括联合国、二十国集团、APEC、金砖国家、上合组织、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中国—东盟、东盟与中日韩以及东亚峰会等多边框架,合作构建绿色低碳的全球能源治理格局。推动成立“全球能源变革联盟”。继续开展中国—东盟清洁能源能力建设计划和中阿清洁能源培训中心建设,发挥中国—中东欧国家能源项目对话与合作中心的作用,启动“16+1”能源合作联合研究项目。

七、加强能源行业管理,提升能源行业治理水平

(一)推进能源法治建设

成立能源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能源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积极推动《能源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气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家石油储备条例》《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核电管理条例》《能源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健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转型变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能源改革与立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法规、改革方向协调一致。完善能源系统普法工作机制,创新能源普法方式,提高能源领域法治意识。加强能源行业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能源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健全资金使用、行政处罚、资质许可等事项决策程序,进一步推进能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强化能源战略规划实施

研究编制2050年能源发展战略纲要,深化能源领域重大课题研究,明确2020年、2035年、2050年等重要时间节点的阶段性目标和路线。加强能源统计分析和发展形势研判,推动能源大数据平台建设,探索建立规划实施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组织开展“十三五”能源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调整工作,建立和完善能源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机制,全面评估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的落实情况,并做好规划中期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三)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创新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推动实施能源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机制,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试点示范类项目,开展专项督查。创新能源行业监管,促进能源规划、政策、标准的落实和简政放权承接落实,确保能源项目投资规范有序。加快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优化服务,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办事程序,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快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

(四)强化能源市场监管

坚持依法监管、精准监管、创新监管,加强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电力价格成本等重点领域监管,深化供电监管,进一步落实优化供电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提高群众用电满意度。创新监管方式,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不断丰富监管方式,持续完善监管标准体系,提高监管的协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严肃查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化解能源市场矛盾纠纷,认真处理12398热线投诉举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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