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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

2018-03-25 11:01:22 来源:网络

(八)提高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

探索利用电动汽车储能作用,提高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和协同控制能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与新能源、电网等技术融合,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同步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双向互动,提升充电服务化水平。

五、加强电网调度的灵活性

(九)提高电网调度智能水平。

构建多层次智能电力系统调度体系。优化开机方式,确定合理备用率。开展风电和太阳能超短期高精度功率预测、高渗透率新能源接入电网运行控制等专题研究,提高新能源发电参与日内电力平衡比例。实施风光功率预测考核,将风电、光伏等发电机组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承担相应辅助服务费用,实现省级及以上的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全覆盖。国家能源局批复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改革试点地区,按照批复方案推进执行。完善日内发电计划滚动调整机制,调度机构根据风光短期和超短期功率预测信息,动态调整各类调节电源的发电计划以及跨省跨区联络线输送功率。

探索电力热力联合智能调度机制,在调度机构建立热电厂电力热力负荷实时监测系统,并根据实际热力负荷需求确定机组发电曲线。研究制定储热装置、电热锅炉等灵活热源接入后的智能调度机制。

(十)发挥区域电网调节作用。

建立常规电源发电计划灵活调整机制,各区域电网内共享调峰和备用资源。研究在区域电网优化开机方式,提升新能源发电空间。在新能源送出受限地区,开展动态输电容量应用专题研究。

(十一)提高跨区通道输送新能源比重。

优化在运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运行方式。调整和放缓配套火电建设的跨区输电通道,富余容量优先安排新能源外送,力争“十三五”期间,“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跨区消纳4000万千瓦以上。水电和风电输电通道同时送入的受端省份,应研究水电和风电通道送电曲线协调配合方式,充分发挥风电和水电的互补效益,增加风电通道中风电占比。

六、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关键技术水平

(十二)提高高效智能装备水平。

依托基础研究和工程建设,组织推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关键装备的技术攻关、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突破一批制约性或瓶颈性技术装备和零部件的技术攻关,推动一批已完成技术攻关的关键技术装备开展试验示范,进一步验证技术路线和经济性,推广一批完成试验示范的技术装备实现批量化生产和产业化应用。

(十三)升级能源装备产业体系。

在电力装备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较完善产业体系和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总体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实现引领能源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十四)加强创新推动新技术应用。

建立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多方参与的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技术创新应用体系。加强火电灵活性改造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进能源互联网、智能微电网、电动汽车、储能等技术的应用。着力通过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应用促进电力系统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和电储能技术成本的降低。

七、建立健全支撑体系

(十五)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探索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实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力度科学化,合理确定火电机组有偿调峰的调峰深度,并根据系统调节能力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合理补偿火电机组、抽水蓄能电站和新型储能电站灵活运行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电力辅助服务承担机组,鼓励自动发电控制和调峰服务按效果补偿,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允许第三方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

(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火电灵活性改造,以及各类调峰电源和大型储能电站建设。支持地方开展抽蓄电站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运行模式探索。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方投资模式建设、运营电厂储热、储能设施。火电厂在计量出口内建设的电供热储能设施,按照系统调峰设施进行管理并对其深度调峰贡献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用电参照厂用电管理但统计上不计入厂用电。

(十七)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大幅度提高电力市场化交易比重,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制度体系。逐步建立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相结合的电力市场,通过弹性电价机制释放系统灵活性。研究利用市场机制支持储能等灵活调节电源发展的政策,充分反映调节电源的容量价值。在电力现货市场建立之前,通过峰谷电价、分时电价等价格机制,支持电力系统调节平衡。大力推进售电侧改革,鼓励售电公司制定灵活的售电电价,促进电力消费者与生产者互动。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为重点,鼓励风电企业、供暖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探索网、源、荷三方受益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十八)建立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标准体系。

开展有关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的标准制订和修编工作。对现有火电厂技术标准进行修编,“三北”地区新建煤电达到相应灵活运行标准,新建热电机组实现“热电解耦”技术要求。研究编制新型储能技术以及需求侧智能化管理的相关标准。借鉴国际电力系统灵活运行先进经验,促进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技术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按职责分工抓紧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开展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及监管相关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将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效果纳入节能减排考核体系。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地区可结合市场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及运行效率的调度机制。各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是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实施主体,要积极制定实施计划,落实项目资金,推动项目建设。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同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的具体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推进当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工作及日常事务的协调处理。各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统筹谋划,协作配合,科学组织实施,务实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十)强化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会同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对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开展专项监管。对于实施方案整体落实不到位的省份,将削减其新能源等电源建设指标。对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达到的项目,将向社会公布,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对已纳入灵活性改造范围的火电机组,未按时完成改造或未达到规定调节效果的,将暂时削减其计划发电量。国家能源局将按年度对全国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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