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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供电监管办法》

2018-08-16 10:53:17 来源:网络

8月15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供电监管办法》(原电监会27号令)修订工作,形成了《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中提到供电企业不得拒绝或拖延接入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和趸购转售电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且对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用户受电工程和趸购转售电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不得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公众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drc.gov.cn),进入首页“意见征求”专栏,点击“《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66023677,或将邮件发送至buhf@nea.gov.cn。

以下为征求意见全文

《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能源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能源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对电力规划的要求,按照审定发布的电力规划制定企业规划,并保障规划落实。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配电容量等指标达到国家能源局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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