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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开发建设法律知识

2018-04-02 11:02:57 来源:网络

侵权责任篇

一、噪声污染责任

在一些风电项目中,出现过养殖户主张风力发电机组的噪声、电磁辐射及转动对项目周边的养殖水产品的存活和繁衍能力等产生影响,并向项目公司提出索赔的案例。

如丹东某风力发电项目中,原告某甲鱼养殖户诉至法院称:风力发电机叶片转动时产生低频噪音在水产养殖场棚顶形成动态阴影,严重影响了养殖场内甲鱼的生活习惯。因甲鱼惧怕声响及光影无法上岸晒背,导致原告养殖的甲鱼大量死亡。在上述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为被告是否完成了甲鱼死亡与风力发电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该案中法院认为案涉环境污染损害纠纷,是基于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造成的新类型环境污染,而噪声、光影及电磁对中华鳖生长和生存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非一定通过污染其生存的水域产生,可能会直接作用于生物体本身,该案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渔业水域污染,因此被告委托仅具有渔业污染鉴定资质的渔业生态监测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项目公司不能证明养殖物死亡与风力发电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项目公司承担原告损失80%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由被控侵权人承担其实施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正因举证责任的倒置,在受害人对存在因果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之后,被告已经通过环评批复、或项目本身不存在排污行为等一般都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风电选址规划时应充分注意与噪声及光影敏感目标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并根据风力发电机组型号和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核定防护距离;建设初期应对周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尽量避开近距离的生产经营设施;在发生损害后,应注意及时固定证据,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及损失大小进行鉴定和评估。

二、水污染责任

风电项目的水污染责任主要是溢油产生的风险:风机齿轮漏油导致水体污染,尤其是在海上风电项目中,风机打桩期间或风电场内,施工船舶之间或者往来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溢油运行期机组检修及海上升压站检修期的溢油等。例如在某案件中,原告主张其虾塘养殖的对虾因风机齿轮漏油飘滴在其虾塘里造成大量死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风力发电公司赔偿虾塘污染造成对虾死亡损失和虾塘清污费。

对于风电企业来说,应充分重视溢油带来环境污染的责任,尤其对于海上风电项目来说,一旦发生溢油损害,带来的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能是巨大的。风电企业应严格规范运行期风机设备的维修保养,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管理,杜绝溢油事故的发生,并做好溢油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其它侵权责任

除上述两个常见侵权责任以外,风电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妨碍采矿权: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其他工程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因此,新建风电项目可能对相邻矿区的矿藏开采造成影响,严重的将导致一定范围内的采矿权人在矿区无法正常采矿。风电企业应在选址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与相关利益方协商一致。

施工爆破导致的财产损害:风电项目爆破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建筑、设施等财产损害等。风电项目在爆破施工时应充分遵守《爆破安全规程》,避免对周边建筑、设施造成损害。

损坏农作物:在运输风力发电设备或在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相邻土地权益人的草地、林木等农作物,建设单位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四、侵权责任防范建议

在风电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单位应注意选址前要做好周边生产经营情况的摸底,在选址中充分考虑周边噪声及光影敏感目标、矿藏、林权及养殖产品的情况,与相关权益人做好协调,必要时提前签订补偿协议。在项目建设中,要求施工单位规范施工,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损害,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责任和风险的承担。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严格规范风机设备的维修保养,杜绝溢油事故的发生,并做好溢油等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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