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生活垃圾普遍实行混合收运的情况下,从源头控制氯元素含量难度较大,因此对生活垃圾的预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除了标准问题,氯元素也是目前水泥行业业内包括垃圾处理领域,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过程管控普遍关心的问题。
由于氯元素的存在影响水泥质量,水泥生产对原料中的氯元素等有害物质有严格的限制要求。《技术政策》中也提到,“严格控制入窑废物中氯元素的含量,保证水泥窑能稳定运行和水泥熟料质量,同时遏制二噁英类污染物的产生。”
“若想利用水泥窑处置生活垃圾,就必须对生活垃圾的氯元素含量进行精确测定和严格控制。”刘海威坦言,我国生活垃圾中含氯元素较高,其主要存在于厨余垃圾和PVC塑料中,预处理系统很难有效降低垃圾中的氯含量,相反原生垃圾经预处理部分脱水后含氯量会进一步升高。在当前生活垃圾普遍实行混合收运的情况下,从源头控制氯元素含量难度较大,因此对生活垃圾的预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由于垃圾成分是波动的,尤其是垃圾入窑前的预处理系统很难将《技术政策》严禁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物质分选彻底,这样必然对水泥的品质产生不利影响。”刘海威认为,如何在一定规模基础上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并能确保不影响水泥品质,应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生活垃圾的含氯量平均值在0.2%~0.8%左右,加工成的RDF(垃圾衍生燃料)含氯量也在0.5%~1.3%。因此,水泥窑协同焚烧生活垃圾或RDF都会出现氯含量超标问题。现有的水泥窑烧垃圾的示范工程运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徐海云强调,目前水泥窑焚烧生活垃圾应对氯超标问题的办法就是设置旁路排风系统。
根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水泥窑旁路放风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执行标准中要求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但现实中,执行效果较差。此外,如果执行了标准,多余的氯最终去向也难以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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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处置生活垃圾由于窑温高,窑内气体一般会达到1000℃~2000℃,虽有利于有机物和二噁英类物质的分解,但会造成热力型的NOX产生量急剧变大。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1999)中对石灰质原料有下列规定:“石灰质原料质量指标宜符合下列要求:氯离子(Cl-)含量小于0.01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中要求,“协同处置企业应根据水泥生产工艺特点,控制随物料入窑的氯(Cl)和氟(F)元素的投加量,以保证水泥的生产和熟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入窑物料中氟元素含量不应大于0.5%,氯元素含量不应大于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