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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之下 乡镇环保机构怎么设?

2016-10-23 14:00:53 来源:

要因地制宜,应根据任务量优化执法力量。可以根据排污企业数量确定中队人数,而对于部分企业数量较少的乡镇,也可由一个中队负责多个乡镇。对于没有排污企业的乡镇也可不设中队,避免按乡镇设立中队,而均分人员造成执法力量虚耗现象。此外,要坚持任务引领,把有限的环境执法力量用在刀刃上。当遇到重大环境专项行动时,县级环保局可以随时抽回精干力量,集中攻坚克难,以此促进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发挥最大效用。

当前乡镇环境监察中队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执法监督相对较少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要加强建章立制,进一步推进乡镇环境监察中队规范化建设。

一是完善环保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要适时开展环保新法规新标准的培训考核,并通过比武等活动增强实践能力,确保日常环境执法依法依规不走样。

二是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明确权力范围、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准确界定监察中队行政执法各项权力,并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防止不作为或乱作为。

三是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乡镇环境监察中队与企业交往频繁,容易受到利益诱惑而被拉拢腐蚀,因此要在加强廉政教育的基础上,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通过制度和机制约束,遏制和化解廉政风险。定位准才能责任清

◆李国军(辽宁˙省环保厅)

设立乡镇环保机构,作为环境管理体制创新的具体实践,不论是将其作为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还是作为县级环保机构的派出机构,都是可行的。不同的地区应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和实际管理需求来设立,而不应套用一块模子,统一某种模式,搞一刀切。实际上,两种模式并不矛盾,并不是非此即彼,甚至可以共存。关键是要对乡镇环保机构进行准确的定位。如果从环境监管角度考虑,应作为派出机构;如果从履行乡镇政府环保职责角度考虑,应作为内设机构。定位准,才能责任清,这才是最根本的。

第一种模式,将乡镇环保机构作为县级环保机构的派出机构。这种模式下,乡镇环保机构的职责,要从县级环保机构的环境执法需求加以考虑,重点要针对农村环境管理点多面长、城乡结合部监管难度大等特点,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分区设立,延伸监管链条,实现环境日常监管的无缝隙、全覆盖。设置时,不一定要在每个乡镇都设立,而应在县域范围内,根据监管的工作量和行政区划等因素,综合布局。在较发达或工业相对集中的乡镇设立,进一步充实县级环境执法力量。

其主要职责是对划定的区域统一实施环境监管,赋予县级环保机构的行政执法权。现行法律将环境保护统一监管的职责最低一级赋予到县级环保部门,这样设置合乎法律要求,同时又对化解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的干预,更好地实行统一监管、推动乡镇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更有利。具体的职责,应结合下一步垂直管理环境监察权上收后,县级环境监察大队调整后的职责来细化。

第二种模式,将乡镇环保机构设置为乡镇政府内设机构。具体设置时,可在乡镇政府内部设环保办,指定专职环保员;或者与其他部门整合,设专兼职环保员,负责乡镇政府赋予的环保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细化后明确给环保机构的工作职责。笔者不建议赋予环境执法权,而应把工作重点放在督促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排查环境违法信息和环境事故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舆情,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宣传,组织开展环保社会宣传活动。

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要保障

◆史春(安徽˙市环保局)

要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必须依法加强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设立专门从事环境管理工作的机构。

一是建立健全乡镇环保机构。乡镇环保机构可选择采用以下3种形式:由县级党委、政府出台文件,合理配置乡镇环保机构编制,设立专门的乡镇环保机构,这是最为理想的一种形式。通过挂牌或其他方式在乡镇设立环保机构。在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加挂乡镇环保机构的牌子。乡镇环保机构人员从乡镇党委、政府现有人员中调剂;对于县环保局编制较多的地区,也可从县环保局调剂。从县级环保部门选调一批环保骨干到乡镇从事环保工作。具体管理模式建议乡镇环保机构实行上一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要把好基层环保机构的进人关。乡镇环保机构招聘环保专业人才,要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改善基层环保人才结构。规范基层环保部门的用人制度,鼓励环保专业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工作。

二是明确乡镇环保机构职责。要明确乡镇环保机构的权限、职责权限。其职责应包括对辖区企业巡查﹑环境问题受理,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以及生态创建等工作。

建议乡镇环保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有关监督、检查、发现、上报工作,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执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改进辖区环境质量;协助处置当地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等。

三是加强乡镇环保机构环保能力建设。乡镇环保机构要配备一些基础性的环境执法设备,采用简易的监测终端和智能传输系统,做到随时发现问题可以随手拍。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乡镇环保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对乡镇环保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内容包括开展环境执法和监测所需经费和执法用车、监测监管执法设备购置等。建议经费能够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是加强乡镇环保机构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乡镇环境监管员的培训工作,学习环保业务知识和执法监管知识,掌握环境执法必备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环境执法监管网格,发挥环境网格监管人员的积极作用,为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发挥积极推动作用。不宜增设

当前处于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大规模增加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编制不现实。因此,不能依靠增设乡镇环保机构来解决现实问题,而应当通过强化县级环保机构来增强基层执法能力。

强化县级环境执法力量更重要

◆谷亨坚(浙江˙县监察大队)

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目的是为了实现环境执法重心下移,独立行使执法权,强化查企能力。当前处于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大规模增加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编制不现实。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依靠增设乡镇环保机构来解决现实问题,而应当通过强化县级环保机构来增强基层执法能力。

第一,增设乡镇环保机构必将从现有环保力量中进行调剂,这将使本已比较薄弱的基层执法队伍雪上加霜,大大分散从事一线执法的人员力量,这与当前环境执法专业化发展趋势不符。表面上看,环境执法一竿子插到底,基层乡镇都有了执法力量,实际上却极大地分散本已不足的执法人员,削弱了基层整体执法能力。其结果可能会导致“县级大队人员忙报表数据,乡镇中队人员忙会务陪同。”不但无法改变执法力量软弱的问题,还可能出现一个乡镇环保机构只有一两个人守护办公室的尴尬局面。现场执法或者办理一般行政案件都需要上级单位协助,遇到可能涉及刑事的行为更是无从下手,这与环保机构最起码要做到“辖区内环保案件独立办,查处环保刑事案件常态化”需求不相适应。

第二,在乡镇一级增设环保机构与环保监察机构垂直管理出发点不相符。因为垂直管理的主旨就是为了摆脱地方政府对环境执法的干扰,树立环境执法的独立性。而工作于乡镇一级的环保机构虽然和乡镇不是直接的隶属关系,从体制设计、人财物保障和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上不会受到干预,但可能难以避免其直接在人员的现场执法方面上施以影响,这种隐性影响恰恰是最致命的,它可以使整个制度设计在“最后一公里”毁于一旦。其结果不但可能使执法独立性依然无法实现,一些基层单位还可能沦为乡镇政府使唤的办事机构。同时,乡镇政府可能会把上级政府和部门划定给乡镇政府与环保有关的责任,全盘转嫁于乡镇环保机构。

第三,在乡镇增设的环保机构难以落实标准化要求。环境案件涉刑后,对基层环保队伍的技术化、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增设的环保机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派几个人在乡镇租个办公室就万事大吉了,环境执法的“准公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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