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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数据造假禁而不止 重罚严管或是“速效丸”

2017-03-30 11:43:04 来源:网络
违法成本“不痛不痒”

不难看出,对于数据造假,如何处罚的法律并不缺乏,但仍然没办法威慑到违法企业。“首先,除了违法成本低,还有一些地方相关部门可能会在环保数据造假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了维护地方经济增长稳定而‘牺牲’环境。”王鹏指出。

“其次,很多地方要求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控,但设备的采购运行费用却要企业自理,导致企业采购质量低的设备,造成数据不准或经常发生罢工等;第三,虽然各地要求在线设备第三方运营,而运行费用也要企业自掏腰包,导致企业与在线设备运营方沆瀣一气,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第四,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存在周期过长和监督真空,给企业造假留有可钻的空子。”王鹏进一步分析道。

除此之外,李正义告诉记者,据去年对在线监测情况的了解,目前企业使用的在线监测设备大部分还没有被纳入《环保法》的强制检定名录中,名录中列出的监测设备解释也很模糊,造成了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没有法律效力的结果。

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等专家曾建议,环保部门对监测数据造假必须持“零容忍”态度,除了强化执法力度,落实监管职责,还应探索运营方式、市场退出机制等创新手段使造假无处遁形。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和食品药品一样,出了问题就应该有所处罚。然而,比起企业数据造假来说,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企业甚至不屑于去造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有关部门对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有处罚规定,但并没有对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处罚进行规定。”李正义表示。

对此,梅念蜀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很多地方对于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并不处罚,也就是说,可能有一些企业对于这个在线监测的仪器和设备进行造假。但还有更多的企业根本就不造假,也不屑于造假,它的在线监测数据在整个环保监察部门的网站上显示是超标,也不会被处罚,因为在线监测数据没有运用到处罚当中去。

“由于在线监测设备没有强制检定,并且检测结果也不稳定,因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线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和稳定性。其次是在线监测设备维护管理应该由环保监管部门来负责,就像交警对交通违法的处罚那样,交通违法拍照也是由交警部门管理和维护的。”李正义强调。

惩治力度亟须“放大”

要彻底根治环保数据造假,“第一,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除了加大、加重对企业罚款和对责任人行政拘留外,对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环保事故的,还要追究企业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二,环保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频率的同时,还要联合公安部门,借助公安部门的网络技术优势,及时发现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进行查处和打击。”王鹏指出。

“第三,一经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运维企业参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除承担连带责任和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将相关机构或企业,以及涉及人员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其参与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他进一步表示。

王鹏强调,在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在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时,监测仪器设备必须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功能。

而在梅念蜀看来,要解决企业数据造假,首先,由环境监测站做的监督性监测不可以提前给企业打电话通知,哪怕是需要企业来配合也不能提前打电话,因为“准备一下”实在是太方便;第二,在线监测数据很重要,它可以在剩下的不能进行监督性监测的日子里对其进行很好的监督,所以在线监测数据应该必须运用到行政处罚里去;第三,如果在线监测存在造假情况的,就必须对企业进行重罚。

“我觉得根治企业数据造假问题,需要将在线监测维护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环境监管部门直管,切断与企业的利益联系,经费由政府部门直接支付,或者直接由环境监管部门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李正义补充道。

马军还建议,应让公众享有充分的环保信息知情权,让公众监督成为“雪亮的眼睛”,让环境执法利器“不卷刃”。

除此之外,要杜绝环保数据造假,还需要“全链条”的打击,斩断一切有可能造假的利益链条才行。惩处环保数据造假,相关执法部门也应当认真执行,不能将其束之高阁或视而不见。只有重罚和严管齐下,才有可能“逼出”诚信企业。相关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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