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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技术指引

2017-08-01 16:16:29 来源:网络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引。

3.1工业污染源industrialpollutionsources

指工业生产中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它通过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和废热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产生振动、排放噪声等危害周围环境。

3.2重点污染源keypollutionsources

列入《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其它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污染源,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管理。

3.3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s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5第一类污染物thefirstclassofpollutants

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本标准中是指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共16种,即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活性氯、石棉、氯乙烯。

3.6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液体或其他形态的废物。

3.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generalindustrialsolidwastes

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8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3.9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0二次污染secondarypollution

指环境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在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作用下,转变成毒性更大、对生物有直接危害的物质,这些物质是原来的污染源中所没有的。

4水污染防治设施

4.1总体要求

4.1.1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1.2废水处理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的要求。

4.1.3废水处理工艺应选择先进、实用、安全、对水质水量变化耐冲击负荷能力强的工艺技术,并能实现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1.4排污单位及废水处理设施应达到进出口水量平衡。

4.1.5废(污)水排放单位需对各类排污管道进行标志标识,做到分类清、走向清、标识清。

4.1.6不同类型废水分质处理,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氰废水应单独进行收集预处理。

4.1.7废水处理设施应按HJ2015、GB18918、GB50014、HJ/T91、HJ/T92及深人环[2016]657号文件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4.1.8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及数据的传输应符合HJ/T212、HJ/T352、HJ/T353、HJ/T354、HJ/T355和HJ/T356的相关规定。

4.1.9废水处理设施内因安全及卫生需设冲洗喷淋设备的,需进行备案,并分别安装水表记录用水量。

4.1.10冲洗喷淋设备应安装在产生或存放有毒物质工作场所15m以内,并设置围堰,应急冲洗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1.11废水处理设施内因工艺需要注入自来水的,应采用固定管道接入废水处理设施构筑物内,并安装自来水表记录用量,存档备查。

4.1.12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独立电表,记录每月用电量,并存档备查。

4.1.13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污染物超标报警装置和应急回流阀,以确保不达标废水不排出厂外。

4.1.14废水处理设施内各处理单元及废水站地面以及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均按GB50212做好防腐、防渗。

4.1.15有相应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应定期对处理单元周边的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监测,防止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4.1.16锅炉、自备电站冷却水均纳入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4.1.17厂区、车间平面布置图应按规范设置,具体示意见附录B。通过平面布置图可以准确查找企业各类排污管道位置及排放去向,并及时更新平面布置图以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4.1.18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有详细的运行操作记录。

4.2给水管道

4.2.1企业给水管道按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三种用途分开,各类用水分别安装水表,按月记录用水量。

4.2.2企业给水管道按照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进行标识,标识方法应符合GB7231要求。

4.2.3企业现有给水系统中,存在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情形的,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并安装水表记录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量。

4.2.4新建污染源,不应将其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

4.3排污管道

4.3.1从车间源头至废水处理设施的不同类型废水排污管道需采用不同颜色进行标识,废水管道标识颜色规定见附录A.4。

4.3.2排污管道采用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明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流向。

4.3.3排污管道明标位置包括:废水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及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管道长度超过5m时,间隔5m设置一个标识。

4.3.4排污管道应采用明管敷设。采用地下管沟的,应防止雨水进入,管沟盖板的设置应便于检修、维护;采用高架管道的,应设置管架固定装置,管道布置整齐,标识清楚。

4.3.5每个车间排出的同类型废水只允许设一根排污管道。

4.3.6同类型废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汇入同一管道。

4.3.7各类型废水在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安装流量计计量其废水量。

4.3.8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氰废水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DB44/26(或该行业应执行的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后,再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站。

4.3.9初期雨水应按要求送至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4.3.10工业污染企业雨水排放管渠内不应敷设其它排污管或与其它排污管交叉。

4.3.11工业污染企业雨水及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在地面用白色标识标明走向。并按照GB50014的要求设置检查井。

4.3.12所有排污管道应为固定管。

4.3.13所有废弃排污管道应拆除。

4.4废水处理设施

4.4.1总体布局

a)废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满足HJ2015的要求。

b)废水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宜靠近生产车间,废水可自流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有良好的排放条件。

c)废水处理设施总体布局应按照处理工艺和流程布置建(构)筑物及设施,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通道设置宜方便维修管理及药剂、污泥运送。

d)废水处理设施应将管理区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上风侧,将污泥区和进水区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侧。

e)废水处理过程中,应尽可能采用重力流,需要提升时应设置相应的提升设备,废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位,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常水位。

f)废水处理设施内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管廊设置应符合GB50014和GB50016的规定。

g)废水处理设施应做好防雨工程,有完善的雨水排放系统。

4.4.2构筑物

a)水质、水量变化大的废水处理站,宜在废水处理设施之前设置调节池。调节池容积应依据废水水量、水质变化范围及要求的均和程度确定,应满足水量、水质变化一个周期以上全部废水的调节要求。

b)调节池宜设置搅拌系统,定期清理,并应按有关要求采取加盖、排泥、通风、除臭及防爆等措施。

c)药剂与废水混合反应过程中,如产生有害气体,则混合池和反应池应加盖密闭,设通风设施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过滤池的反冲洗水应返回调节池,不得直接外排。

e)缓冲池采用分流处理工艺,各独立单元处理后直接到排放口的,应配置综合缓冲池,即各独立处理单元处理后应混合排放。缓冲池容积一般为4小时处理水量。

f)定期对各处理构筑物中的设备、仪表进行校正和维修保养,并存档备查。

g)废水处理设施内各构筑物需在四周明显位置设置标牌,标牌内容包括构筑物名称、构筑物尺寸、污水种类、主要污染物、停留时间、进出水口主要控制因子浓度范围。标牌样式见附录B5。标牌尺寸:300mm*200mm,标牌蓝底白字,标准材料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4.4.3自动化控制

a)根据HJ2015规定划分的大中型废水处理设施的重要工艺参数及处理过程应由微机实现三级监控,即现场设备手动操作、各处理单元独立操作、中控室集中控制。中控系统应有便于操作的显示界面。

b)中控系统应有排放流量(含累计流量)和出水COD、pH、电导率等在线监测指标的数据及历史曲线。

c)中控系统应有各废水提升泵、曝气设备、污泥泵的运行记录及历史曲线。运行记录包括电流和运行时间。

d)pH值调节宜釆用pH计;自动加药系统宜采用氧化还原电位仪(ORP)控制加药量,缺药时可自动报警。酸析、加碱应采用pH值自动控制设备,破氰、氧化应釆用ORP自动控制。自动加药系统可切换成手动控制。

e)各类泵均应与对应的吸水池液位连锁,并保证最低液位自动停泵。每个子系统废水进水泵、药剂加药泵、搅拌机、鼓风机、自控阀门等宜各自设置连锁,避免药剂和能源浪费。

f)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互切换双回路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对己实现在线监测的污染因子设置超标自动报警。在污染因子出现超标时,能及时报警并将超标废水引回再处理。

g)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主要操作单元、出水排放口进行监视,并能实施远程图像传输。所有图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

4.4.4污泥处理和贮存

a)污泥处理构筑物和设备的设置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

b)污泥经过处理后,应符合CJ3025的规定。

c)应依据危险废物的名录及相关鉴别标准,对工业废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进行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工业废水污泥,应按GB18484、GB18597、GB18598的要求进行处置。

d)压滤场所应设置围堰,并作防腐防渗处理,保证污泥压滤水和渗滤液妥善收集,回流再处理。

e)污泥浓缩应根据污水处理工艺、污泥性质、污泥量和污泥含水率要求进行选择,可采用重力浓缩、气浮浓缩、离心浓缩、带式浓缩机浓缩和转鼓机械浓缩等。

f)污泥浓缩工艺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

g)污泥的浓缩、固液分离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应收集到废水调节池。

h)污泥脱水应采用厢式或板框压滤机等污泥脱水设备进行机械脱水,压滤机的选用,应符合HJ/T283的规定。压滤机的设计工作时间每班不宜大于6h。

i)脱水后的污泥,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后,存放在具有防雨淋、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的场所,并应按照GB15562.2的规定,设置明显标识,按GB18597要求进行管理。

j)鼓励采用先进的污泥浓缩设备。

k)污泥装袋运往污泥贮存点集中存放,运输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贮存场所应有防扬散、防雨、防渗等防护措施,并悬挂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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