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固体废物
6.1总体要求
6.1.1企业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根据类别按环评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不同的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1.2对危险废物的源头、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
6.1.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7中的相关要求,要有防风、防雨、防晒及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按要求进行包装、设置警示标志,专人管理。
6.1.4企业应当严格对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进行记录,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1.5所有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都要建立相应档案,其产生、收集、处理和转移的信息应清晰明确。在企业相应地点标明其处理方式、流程及各环节负责人等相关信息。标识可参照《深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的要求进行设置,见附录B6。
6.1.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
6.2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
6.2.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根据处置废物的特性及规模,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贮存库房及冷库。一般情况下,设施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处置设施15日的处置量。
6.2.2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围堰,并定期清理。
6.2.3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6.2.4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GB18597要求。
6.2.5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2.6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6.2.7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此外,应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6.2.8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设施上应粘贴符合GB18597要求的标签。
6.2.9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容器应完好无损,且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6.2.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存放易燃物料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同物化性质的物料应分区存放,并应采用防爆灯具。
6.2.11危险废物贮存施设要防风、防雨、防晒。
6.2.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设立临时堆场的应满足GB18599的标准,堆场要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透,并有专门的处置记录和外售协议。
6.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6.3.1转移危险废物时需严格按照《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深人环[2017]37号)的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6.3.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6.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与管理
6.4.1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企业,应持有资质企业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经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6.4.2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6.4.3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5年。
6.4.4应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6.4.5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应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6.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安全防护与监测
6.5.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GB18597中的有关规定。
6.5.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6.5.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6.5.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6.5.5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6.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关闭
6.6.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6.6.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6.6.3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常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6.6.4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7噪声防治设施
7.1产噪设备
产噪设备不应是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产噪设备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7.2噪声防治设施
噪声防治设施完好,按要求使用,不应擅自拆除或闲置。
7.3噪声排放
产生噪声的企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厂界环境噪声,并符合GB12348及环评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
8排污口立标、建挡
8.1总体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改造后,要竖立标志牌,建立健全排污口档案,实现标准化立标和排放污染物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8.2排污口立标
8.2.1经规范化改造后的排污口,应按照GB15562.1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8.2.2排污口提示图形及警告图形符号见附录A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由企业按规格自行制作。
8.2.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源)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险物质的排放口(源)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8.2.4标志牌的设置位置应距排污口(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图形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距排污口(采样点)1m范围内有建筑的,挂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置立式标志牌。
8.2.5标志牌应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褪色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8.3排污口建档、管理
8.3.1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号。
8.3.2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企业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改造意见等。
8.3.3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图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等属环境保护设施,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变更的,应报环境监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8.3.4排污企业要将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纳入设备管理,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9环境管理
9.1总体要求
9.1.1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制定明确的环境保护任务和指标。
9.1.2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9.1.3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照“规范、真实、全面、细致”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和资料,并建立报告制度。
9.1.4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污染源环境信息。
9.2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9.2.1企业单位(法人)应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制定明确的环境保护任务和指标,落实到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由专人负责,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定期汇报其运行情况及监测数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达标。
9.2.2企业法人代表为该企业的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9.2.3建立涉及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运输及处理处置、以及噪声防治设施等的相关岗位,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负责制定和实施污染物管理计划、处理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等。
9.2.4严格执行重大环境保护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因维修、维护致使处理设施部分或全部停运时,应停止废水外排,并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该事项的书面报告。
9.2.5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车间、厂区雨污管网、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噪声防治设施、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区相关管道、构筑物、辅助工程等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改正“跑、冒、滴、漏”现象,定期进行维护。
9.2.6设置专职的废水处理技术员,负责废水处理站运行的技术工作;设置专门的化验室和化验员,并按周期要求分析化验各处理单元的进水、出水水质;设置专职负责废水站的机电仪表维修人员。
9.2.7废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运行、维护和管理废水处理设施,检查记录处理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状况,保证废水处理达标排放。
9.2.8废气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需定期维护处理设施,保证废气处理达标排放。
9.2.9噪声防治设施应由专人定期维护和保养,噪声按照当地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应满足GB12348中的标准值,厂界达标,不产生噪声扰民现象。
9.3自行监测
9.3.1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具体监测要求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将发布的各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执行。
9.3.2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企业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9.3.3监测内容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监测位置在污染物排放口(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在车间排放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同时记录采样方法、监测频次、测定方法及自动监测设施的相关情况,并按有关要求保存自行检测记录。
9.4环境管理台账
9.4.1企业应按将发布的《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9.4.2在相关规范发布前,企业应参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类别、操作参数、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物料平衡比对等。具体要求见附录A2。
9.5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9.5.1应急预案
依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中的技术要求制定应急预案。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明确应急组织结构,应急响应程序和救援措施,应急监测,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应急终止,应急培训和演习,保障措施,奖惩等。
9.5.2应急演练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查找预案的缺陷和不足并及时进行修订,并应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等相关规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更新。
9.5.3应急物资
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动态数据库,及时检查、补充、更新和维护,确保应急物资不变质、不移用。
9.5.4初期雨水收集池设施
初期雨水应经过收集入池,企业应当及时处理雨水收集水池内污水,并确保收集池在雨天有足够的收集容量。
9.5.5应急事故池的管理
为预防危化品泄露事故,企业应按照GB50483等规范要求,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及相关的应急设施,保证由围堰出口至应急事故池之间的管道通畅,保证在发生泄漏后事故污水及洗消污水能够全部进入应急事故池。
a)应急事故池采用地下式,应急事故池的容积至少应达到日排废水量的50%,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应能确保容纳收集储存应急事故发生时全厂的消防废水和其他事故废水。
b)应急事故池在平时应处于净空状态。
c)出水水质超标时,不应将超标废水排入应急事故池,应将超标废水排入综合调节池中,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d)当废水处理设施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或事故时,应启动应急系统。
1)主要车间消防事故、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等:当主要车间出现消防事故、化学品事故或环境事故等情况时,应关闭车间外围管沟至市政管网的阀门,并使车间废水通过外围管沟直接排入应急池。
2)水量超过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当生产车间排放水量超过系统的设计处理能力时,随着综合调节池水位上升至溢流口,可将超量废水由溢流管道排入应急池。出现这种情况时,废水处理系统可正常运行。
3)停电或设备故障:当废水处理设施停电或重要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废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将车间废水由调节池溢流至应急池。
4)异常情况恢复正常或事故排除后,应将应急池废水由提升泵泵入综合调节池中,再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5)应急事故池的启动及关闭需在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