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及《关于转发<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发改能源〔2015〕322号)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散煤,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积极推动散煤减量替代和清洁化替代,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清洁热源”等多种方法,完善管理机制体制,配套相应政策,大力减少冬季燃煤散烧污染。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加密抽查频次,扩大覆盖面积,对劣质煤严格依法查没和从严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
9.实施燃煤锅炉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1)加快城市供热管网配套建设。市住建局按照《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2016年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许发〔2016〕1号)规定,完成2016年度城市供热管网建设任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推动各县(市、区)结合城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减少居民取暖燃煤量。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9月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大力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统筹推进全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其中,天健热电、宏伟热力等企业2016年9月30日前改造完成并试运行;龙岗电厂、禹龙电厂、禹州一火电、能信热电等企业2016年10月31日前改造完成并试运行。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0.提升建筑品质。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计划,2016年起,全市绿色生态城区、节能减排示范城市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商品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增绿色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省定改造任务;转变建造方式,推广绿色施工,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施工能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建造。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三)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1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成省定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12.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在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