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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大力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

2016-07-22 08:58:00 来源:

36.加强重点时段管控。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要求,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火电、焦化、水泥、锅炉等重点行业的所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冬季采暖期积极开展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尽可能减少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努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削减污染峰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农业局、住建局、商务局、交通局、城管局、公路局

(七)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7.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贯彻。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专家讲座、专题培训、巡回宣讲、开办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公众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8.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按照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行适时修改完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9.继续实施绿色节能发电调度。加快实施网架优化完善工程,完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措施,充分发挥电力调度的杠杆作用,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进一步提升我市电力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0.制定VOCs相关产品税费政策。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在部分行业开展VOCs收费试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1.编制《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住建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公路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

42.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贯彻实施《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等有关行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3.提高科技治污水平。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加强对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按照省统一要求,建设环境气象监测分析预警综合业务平台。对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获得国家、省级重要科技成果的,或推广应用《河南省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目录(第一批)》中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

44.完善县级大气监测网络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6月中旬前,实现全市9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5.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9月底前,制定发布许昌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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