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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发布 大工业用电每度降0.16元

2016-11-14 13:42:59 来源:

。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外,对具备竞争条件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加快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九)推进节能环保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继续实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价格政策,加大对环保电价政策的监管力度;根据电力供需形势,不断完善风电、太阳能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对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限制、淘汰类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城镇垃圾和危险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行排污收费优惠政策;到2020年,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2016年年底前,州(市)政府所在地和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合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湖泊等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收费政策。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着力健全政府定价机制

(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严格实施《云南省定价目录》,将政府定价纳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定价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目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定价目录;定期评估价格机制改革成效、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各州(市)、县(市、区)政府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定价项目和具体适用范围,2016年年底前,公布本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省级授权州(市)、县(市、区)管理的定价项目,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可按照程序报批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十一)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要将成本调查监审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保证定价程序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探索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建立重大价格决策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对重大价格政策的实施情况、效果及问题进行评估。(十二)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制定完善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办法,规范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和核算方法。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严格开展定期成本监审、跟踪调查、事后评估,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与约束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工作。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在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时,逐步推行经营者成本公开、成本监审过程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公开。同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成本调查监审数据库。

四、强化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健全市场价格监管机制

(十三)加快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增设门槛和其他附加条件。加快有关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对实行资质管理的服务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指定服务机构,也不得限制服务机构数量;不得在市场准入中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

(十四)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防止不当干预。探索建立行业竞争程度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对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领域,要完善价格监管制度,制定相应议价规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公平交易,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对竞争充分的领域,要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严禁限制竞争、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串通操纵市场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涉及民生的商品和服务,规范首次定价、调价的行为,完善监管办法,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探索行业明码标价规则,完善餐饮、酒店、停车、物业服务、景区门票等明码标价制度,固定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率达到100%。

(十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有效预防、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2016年,建立价格行政执法上下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基层价格执法机构的属地责任,到2017年,基本建立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对经营者执行价格政策的行为监管;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对其价格行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完善市场巡查制度,重点规范涉及民生领域的价格行为,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领域的价格监管。完善价格监管职能,加强事前监管,健全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服务,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十六)强化反垄断执法。密切关注垄断行为多发易发领域,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实施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依法公布处理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积极探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主导,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反垄断工作机制。

(十七)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完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提高价格举报快速受理和查处能力。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完善社会监督网络,逐步建立街道、社区、乡镇、村等社会价格监督队伍,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舆论监督。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到2017年,初步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实行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配合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监审的经营者,记入价格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价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强化责任落实,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舆论引导,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以敢啃硬骨头精神打好攻坚战,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出台的风险评估,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到放得开,管得住;放得下,接得住;交得出,管得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价格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定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定价权限,切实履行定价职责;州(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负责,承接好省级授权定价项目,统筹好本地区价格改革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价格机制改革顺利推进。省政府将不定期对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的州(市)和部门,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

(十九)健全价格法制。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加快修订《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等有关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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