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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发布 大工业用电每度降0.16元

2016-11-14 13:42:59 来源:

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近日发布,意见中指出:从2016年起,云南电网大工业用户(即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电网企业通过同步开展优化用电服务、提高用电负荷率等方式,降低基本电费支出,力争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使企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3元以上,其中22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6元。

一起来看意见全文: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最大程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政府定价机制;最大力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健全价格监管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政府定价机制,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健全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发展。在价格形成机制、重点领域价格改革、调控体系、监管方式上探索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领域或地区先试先行,推动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价格改革要与财政投入、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强化跟踪评估,确保平稳有序。

坚持民生导向、兜住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注重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时,要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民生安定。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政府定价机制、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到2020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更为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政府定价机制和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更加健全。

二、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着力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深化电力、医疗服务、教育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结合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

(四)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竞争性环节电价由市场形成。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按照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促进市场主体多形式、多元化竞争,有效降低企业和社会用电成本,保持我省水电低价竞争优势。2016年,合理核定云南电网、保山和文山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6—2018年)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为电力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从2016年起,云南电网大工业用户(即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电网企业通过同步开展优化用电服务、提高用电负荷率等方式,降低基本电费支出,力争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使企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3元以上,其中22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6元。2017年,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上网及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并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将电价体系相对独立的迪庆、文山、保山、德宏、怒江、丽江、临沧等7个州(市)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定价权授权当地政府,探索建立区域性电价形成机制,促进当地水电资源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机融合。(五)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改革,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手术、治疗、康复、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类项目价格,降低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的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有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对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形成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梯次价格体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除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由市场形成。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取消15%的药品加成;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审查制度,凡日均费用符合国家低价药品标准的,可直接挂网采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形成,确保低价药品市场供应。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落实国家谈判、定点生产等药品分类采购的价格机制与政策,强化医保与招标政策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着力降低癌症、心脑血管、肝炎等大病慢性病药品价格,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适时启动价格调查,抑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六)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支持公办高校转型发展,与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激发学校和社会的办学活力,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应用型人才。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办学机构自主定价,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七)推进旅游景区价格改革。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旅游景区门票调价周期不得低于3年,调价幅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持景区门票价格相对稳定。旅游景区不得随意设卡收费,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售票窗口和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固定的价格公示栏,将门票价格、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优惠措施、投诉举报电话等向游客进行公示,严禁收取标价以外的费用。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公益性城市公园的投入,并向公众免费开放,少数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从2016年起,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旅游景区A级名单和服务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公布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加强旅游行业监管,发挥旅游行业协会指导、自律作用,严禁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区域性和行政性垄断等行为,坚决整治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招揽游客,以及旅游市场中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价格垄断等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维护云南旅游形象,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八)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从2016年起,放开地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服务收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方铁路建设;落实国家深化铁路价格改革有关要求,放开铁路竞争性领域价格。完善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管理,2017年,试点放开省际班线和具备竞争条件的省内班线客运价格,放开汽车客运站、港口的竞争性服务价格。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管理体制,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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