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地区能源结构。
3、探索微电网电力交易模式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拓展新能源微电网应用空间。以新能源微电网为载体作为独立售电主体,探索微电网内部分布式光伏直供以及微电网与本地新能源发电项目电力直接交易的模式。支持微电网就近向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直接购电,探索实现100%新能源电力消费微电网。(七)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1、建立国家级光伏技术创新平台
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机构,推动建立光伏发电的公共技术创新、产品测试、实证研究三大国家级光伏技术创新平台,形成国际领先、面向全行业的综合性创新支撑平台。公共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开展新型太阳电池、新型光伏系统及部件、光伏高渗透率并网等领域的前瞻研究和技术攻关。产品测试平台重点建设光伏产业链各环节产品和系统测试平台。实证研究平台重点开展不同地域、气候、电网条件下的光伏系统及部件实证研究,建立国家光伏发电公共监测和评价中心。
2、实施太阳能产业升级计划
以推动我国太阳能产业化技术及装备升级为目标,推进全产业链的原辅材、产品制造技术、生产工艺及生产装备国产化水平提升。光伏发电重点支持PERC技术、N型单晶等高效率晶体硅电池、新型薄膜电池的产业化以及关键设备研制;太阳能热发电重点突破高效率大容量高温储热、高能效太阳能聚光集热等关键技术,研发高可靠性、全天发电的太阳能热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及关键设备。
3、开展前沿技术创新应用示范工程
结合下游应用需求,国家组织太阳能领域新技术示范应用工程。重点针对各类高效率低成本光伏电池、新型光伏电池、新型光伏系统及控制/逆变器等关键部件在不同地域、气候、电网条件下进行示范应用,以及中高温太阳能集中供热在建筑、供暖等领域的示范应用,满足新能源微电网、现代农业、光伏渔业等新兴市场太阳能技术的需求,建立产学研有机结合、技术与应用相互促进、上下游协同推进的技术创新机制。
(八)提升行业管理和产业服务水平
1、加强行业管理和质量监督
建立政府制定规则、市场主体竞争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禁止资源换产业和地方保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倒卖项目等投机行为,建立优胜劣汰、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太阳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完善工程建设、运行技术岗位资质管理,建立适应市场、权责明确、措施到位、监督有力的太阳能项目建设质量监督体系,发挥政府在质量监督中的作用。科学、公正、规范地开展太阳能项目主体工程及相关设备质量、安全运行等综合评价,建立透明公开的质量监督管理秩序,提高设备产品可靠性和运行安全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提升行业信息监测和服务水平
拓展太阳能行业信息监测管理范围,应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完善太阳能资源、规划实施、年度规模、前期进展、建设运行等全生命周期信息监测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行业发展动态。通过信息化手段,为行业数据查询和补助资金申请提供便利,规范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件补贴资金发放效率,提升行业公共服务水平。
3、加强行业能力建设
鼓励国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发挥在行业人才培训、技术咨询、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企业、消费者、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加强与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在国际前沿、共性技术联合研发、新产品制造、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加大人才和机构等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培养一批太阳能行业发展所急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大学与企业联合培养高级人才,支持企业建立太阳能教学实习基地和博士后流动站,鼓励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从海外吸引高端人才。
(九)深化太阳能国际产业合作
1、拓展太阳能国际市场和产能合作
在“一带一路”、中巴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等重点区域加强太阳能产业国际市场规划研究,引导重大国际项目开发建设,巩固欧洲、北美洲和亚洲部分地区等传统太阳能产业投资市场,重点开发东南亚、西亚、拉丁美洲、非洲等新兴市场。加强先进产能和项目开发国际化合作,构建全产业链战略联盟,持续提升太阳能产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实现太阳能产能“优进优出”。
2、太阳能先进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合作
鼓励企业加强国际研发合作,开展太阳能产业前沿、共性技术联合研发,提高我国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共同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建立推动国际化的太阳能技术合作交流平台,与相关国家政府及企业合作建设具有创新性的示范工程。推动我国太阳能设备制造“走出去”发展,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技术研发机构,实现技术和智力资源跨国流动和优化整合。
3、加强太阳能产品标准和检测国际互认
逐步完善国内太阳能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太阳能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体系海外推广,推动检测认证国际互认。依托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持续跟进IEC等太阳能标准化工作,加强国际标准差异化研究和国际标准转化工作。参与IECRE体系等多边机制下的产品标准检测认证的国际互认组织工作,掌握标准检测认证规则,提升我国在国际认证、检测等领域的话语权。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规划引领和项目配置管理
加强规划和年度建设规模对全国太阳能发展的引导作用,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太阳能利用纳入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等规划。各省级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目标任务,科学编制区域太阳能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做好农业、林业、土地、建筑等相关领域的衔接和政府间协调工作。全面推行竞争方式配置光伏电站项目,形成以市场竞价为主的定价机制,逐步减少太阳能发电价格补贴需求,不断提高太阳能发电市场竞争力。
(二)建立太阳能产业监测评价体系
针对太阳能发展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方案,并形成滚动调整机制,实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实际运行、消纳市场、政策环境以及本规划各项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建立太阳能监测评价体系,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判地区太阳能发展环境,作为太阳能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太阳能发电市场机制和配套电网建设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系列文件要求,建立适应太阳能发电的电力市场机制,确保太阳能发电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用户开展直接交易,电网企业作为公共平台收取过网费。将分布式光伏发展纳入城网农网改造规划,结合分布式光伏特点进行智能电网建设升级。做好集中式大型电站和配套电网的同步规划,落实消纳市场和送出方案。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最低保障小时数以内的上网电量按国家核定或竞争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超过最低保障小时数的电量,通过参与电力市场竞争实现全额利用。
(四)加强太阳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
紧跟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方向,建立健全太阳能产业标准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加强太阳能全产业链检测技术及检测装备研发,整合检测资源,建设太阳能产业主要产品的公共检测平台。完善适合不同环境特点的光伏系统设计安装、电网接入、运行维护等标准,研究制定光伏农业、光伏渔业、建筑光伏等各类光伏创新应用标准,促进光伏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多赢发展。逐步开展对太阳能热发电主要产品的认证工作,规范太阳能热发电电站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验收。
(五)创新投融资模式和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实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发展的绿色信贷政策,探索售电收益权和项目资产作为抵押的贷款机制。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创新金融支持机制,积极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融资服务平台。通过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形式,探讨建立国家光伏产业投资基金,为光伏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关键基础理论研究、核心设备国产化、“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创新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和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太阳能产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常态化交流机制,促进产融协调发展。
五、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
(一)环境效益
2020年,太阳能年利用量达到1.4亿吨标准煤以上,占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的18%以上,“十三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年利用总规模折合7500万吨标准煤以上,约占新增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的30%以上。
2020年,全国太阳能年利用量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3.7亿吨以上,减少二氧化硫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