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通过建立优先购电制度保障无议价能力的用户用电,通过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保障清洁能源、调节性电源优先上网发电,在保证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其余发用电管理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实施。
2.在放开发用电计划中,统筹经济、节能、环保等因素,科学确定基数电量,落实“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要求,保障市场交易与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有效衔接,兼顾电力市场建设和节能减排要求。
3.在保障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固定年度基数电量并按照市场化进程逐年缩减,形成市场化的电量平衡机制。
(四)建立相对稳定的中长期交易机制。
1.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自行协商签订合同,或通过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集中竞价交易签订合同的市场机制。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2.年度基数电量可参与合同转让市场交易。
3.可中断负荷、调压等辅助服务可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
(五)建立有效竞争的现货交易机制。
1.在保证安全、高效、环保的基础上,按成本最小原则建立现货交易机制,发现价格,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促进发电机组最大限度提供调节能力。
2.由日前电量交易市场起步,与年度基数电量、年度双边协商电量、月度竞争电量相衔接,逐步过渡到日前发用电曲线交易市场。
3.完善电力交易平台与调度、计量、营销等技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满足日前市场“日清月结”的需要。
4.适时开展日内现货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的建设。
(六)建立合同转让交易机制。
1.建立健全在统一平台上通过竞争方式实现合同电量转让的交易机制。合同转让交易由广东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调度机构对交易进行统一安全校核。合同转让交易包括年度基数电量、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和竞争交易电量。
2.拥有基数电量、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或竞争交易电量的发电企业,可参与合同转让交易;拥有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或竞争交易电量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逐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
3.合同电量转让应满足以下要求:
(1)满足公益性用电要求、满足调峰调频和系统安全的要求、满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的要求。
(2)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原则上应满足节能减排要求。
(七)完善省外购电交易机制。
1.建立健全向省外购电的市场交易机制,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云电送粤”、“黔电送粤”等省政府间框架协议电量优先消纳,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2.允许协议外电量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在广东电力市场组织消纳,按照市场形成的价格结算。
(八)建立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健全市场操纵力评价标准,加强对市场操纵力的预防与监管。
2.加强调度管理,提高电力设备管理水平,确保市场在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正常运行。
(九)建立辅助服务交易机制。
1.市场条件成熟时,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
2.在现货市场开展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中长期市场开展可中断负荷、调压等辅助服务交易。
3.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与义务。
(十)搭建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1.搭建功能完善的交易系统,系统功能满足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和市场监管要求,满足广东售电市场的运行管理要求。
2.系统建设遵循国家明确的基本交易规则和主要技术标准,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统一负责系统建设、运营和管理。
四、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范围。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趸售市县、高新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应满足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并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注册,通过广东电力交易平台参与交易,也可委托第三方代理。
(二)发电企业和用户的基本条件。
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其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并网安全应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新核准的发电机组原则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