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9.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配电网服务。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1.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2.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3.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4.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五)保底供电服务。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终止运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包括:
1.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2.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3.按政府定价或有关价格规则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4.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
(六)增值服务。配电网运营者可有偿为各类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
2.用户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
3.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5.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
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七)价格管理。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配电价格暂由价格主管部门参考全省同类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核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时从事配售电业务的企业,其配电业务应独立核算,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配电业务的核算监管。
四、配电网运营者权利与义务
(一)配电网运营者权利。
1.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
2.享有配电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电网络的权利。
3.享受公平通过市场安全校核、稳定购电的权利。
4.公平获得电网应有的信息服务。
5.为用户提供优质专业的配售电服务,获得配电和相关增值服务收入。
6.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7.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