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网企业代表:由电网企业共同推荐2位。
4.售电企业代表:由纳入广东省售电企业目录的各售电企业共同推荐代表2位。
5.独立代表:1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其他类别代表认可。
初期,为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已选派发电企业代表、用电企业代表或电网企业代表的市场主体所成立的售电企业不再选派售电企业代表。同类别企业代表可轮换,轮换周期由本领域企业间协商确定。
发电、用电、电网、售电各领域要建立本领域内民主投票机制,对电力市场重大事项,经投票形成最终意见,由本领域代表在市场管理委员会上提出。各领域对电力市场重大事项的投票情况应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备案。
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市场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其工作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委派,秘书处设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秘书长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按类别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六、交易中心的监管
(一)市场监管。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公开、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二)外部审计。交易中心应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应向社会发布。
(三)业务稽核。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交易开展情况进行业务稽核,并提出完善规则等相关建议。
七、工作任务
(一)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省内各相关市场主体按类别选派代表,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投票议事机制,设立秘书处并组织配备相关人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二)按照股份公司制完成交易中心组建。以现有人员为基础,补充完善专业人员队伍,梳理交易中心业务流程,编制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的公司章程,实现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广东电网公司牵头)